第二,从法理上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包含着对台湾代表权的继承。1945年战败后,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将台湾归还了中国。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了台湾,自此台湾回归中国。次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南京制定,10余名来自台湾的“国大代表”参与了“制宪”及尔后的“行宪”,台湾在宪法上成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从国际法角度看,这一重大事件引发的继承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政府继承,而非一个国家取代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继承。从主体性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中国作为单一国际法主体的性质没有改变,其主权和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包含着对作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湾的继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并有效地控制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后,就在法理上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但由于当时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的阻挠,这一继承关系直至1971年10月2758号决议通过后才在事实上得以实现。
第三,从国际社会处理涉台事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着台湾的代表权。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在承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只同台湾进行非官方和民间性的交往。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方面,国际组织通常会就是否允许台湾参与,以及参与的资格、身份、名义等问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譬如,台湾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奥运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都是在这些国际组织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台湾以适当名义(例如,“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参与。因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有决定权的。
第四,从联合国立场看,始终坚持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坚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处理涉台事务,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2758号决议通过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联合国所属机构随后也通过内容类似的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所属机构的合法席位。此后,联合国多次重申并切实遵照2758号决议处理涉台事务。比如,世卫大会1972年通过25.1号决议,重申2758号决议,确认中国在世卫组织的代表权问题。事实表明,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以实际行动遵循2758号决议,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代表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并未涉及解决联合国系统之外(如其他国际组织和外交领域)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但联合国毕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响的主权国家间的组织,故其作出的决议对其他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仍具有类似“判例法”的效力,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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