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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三方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19-03-12 14:41:02


现场图片(中评社 张爽摄)
 

  二是一串“政策链”。大体有这样几项:一是视情快立快审。对于那些危困的民营企业、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而且又有发展前途和希望的民营企业,让他们进入诉讼“快车道”,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快立快审。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在能够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多种手段,法院、法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三是厉行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为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单纯的理由,牺牲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为单纯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决不能因为有些民营企业量小力单而放纵有的法人单位店大欺客,践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四是力倡生道司法。所谓生道司法是我们中国古代司法的传统理念,“欲判其死,先求其生”。我们与工商联一起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以柔性的办法处理民营企业相关纠纷。在执行涉及到破产案件的时候,对除僵尸企业以外,对那些有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进行重整,让他们获得新生。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使用调解手段,加大和解力度。在不损害相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相对方有足够潜力的情况下,放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支持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五是必须及时兑现权益。我们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相关案件的执行,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案件,在不违反正常执行秩序的前提下,把他们的执行案件纳入“快车道”,使他们尽快能够获得权益兑现。这一套“政策链”,一方面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提供具体明细的行为准则或指引,另一方面也指导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

  三是一套“组合拳”。我们要求,在审理处理相关案件时,第一,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要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权益,力求全面保护。第二,不仅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实现实质性保护,力求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第三,人民法院不仅要敢于担当起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任,而且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实行联动保护。第四,不仅要监督下级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协同保护。第五,不仅要对个案进行认真复查,处理好一案一事,同时要建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永续保护。

  我们坚信,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一定能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中评社报道组:林艶 徐梦溪 张心怡 张爽 后援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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