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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析宪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20-12-05 00:16:26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
  

  陈端洪强调,宪法是国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一个“自杀契约”。因此,一方面,宪法制度设计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朝着相反的方向解释宪法,将宪法规范解释为具有从根本上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内涵。宪法的任务是将主权权威转化为客观的法律秩序,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建构同一性,在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建构统一性。为此,立宪者必须宣示主权原则,并创设主权代表机构;界定谁是“我们人民”,划清“国民”与“外国人”的界限;划定领土边界,以与别国领土区分开来;将主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能,并将其授予各中央国家机关;设立统一的公民资格,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合适的权力配置方式将各个地方整合起来。宪法的效力覆盖全部领土,主权所及,即宪法法域;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中央立法凌驾于地方立法。当民族的同一性和国家领土完整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宪法授权特定机构宣布例外状态,悬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范,动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卫国家。

  “‘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经典的主权理论,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高度自治的宪制安排确实是世界宪法史上的独特现象。”陈端洪指出,但是,无论单独解释还是结合国家宪法一起解释,它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国家自残的法”或者“港独的保护伞”。

  陈端洪还表示,国家安全依靠诸多力量,人力、武力、财力,最重要的是人心之力。没有忠诚,什么力量都难免成为敌人的战利品。忠诚是构成政治体同一性最重要的道德要素和原则,也是代表制责任原则的道德基础。没有公民的忠诚,国家就没有政治同一性;代表若不忠诚,就会出现代表制危机。宪法忠诚是现代国家政治忠诚的普遍模式。在“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内,香港中国公民的政治忠诚是一种复合结构的忠诚:一方面要忠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也要对国家有最起码的忠诚,香港国安法就是维持底线忠诚的常态法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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