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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委赖士葆。(中评社 倪鸿祥摄) |
中评社台北5月7日电(记者 倪鸿祥)“立法院”院会今天上午在民进党席次优势下三读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案,规定涉密人员出境需境管3年,得延长1次、最长管制6年。由于今年5月20日境管3年到期的马英九适用新法,被蓝委质疑该条文是“马英九条款”,有违宪之虞。此外,修正后条文,泄密给大陆地区最重可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上午召开院会处理《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蓝绿朝野协商时没有共识,民进党籍“立法院长”苏嘉全决定交付院会表决,并分别否决国民党团及时代力量党团提出的修正动议。
现行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机密核定人员、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3年,出境应经其(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首长或授权之人核准,得视情形缩短或延长。
上午通过三读条文,将“缩短”删掉,并增加延长的期限。另外在该法第12条第1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过3年,并以1次为限,等于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民进党“立委”段宜康表示,包括前台中市长胡志强、前台北市长郝龙斌等人,都自己把限制期间缩短为3个月,因此拿掉“缩短”的规定,改为管制期3年得延长一次,最多就是6年,限制是针对所有的出境,往后卸任的涉密官员也通通都要受到限制。
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批评,这根本是“马英九条款”,是针对性立法,会造成朝野对立。
国民党团总召江启臣认为,这次修法只能延长不能缩短,恐衍生侵害人民基本权利,有违宪之虞。
三读通过新修正条文将泄露对象作出明确范围,规定“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此外,三读通过的条文也明定,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或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1年以下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或其拟订等级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意即最重可处11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