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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中评社 张嘉文摄) |
中评社台北2月3日电(记者 张嘉文)中国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今天下午提送中常会讨论,全案10项条文,草案明订党公职人员参与两岸交流活动前,须先报备,且不得有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之旗、徽、歌等行礼、唱颂等行为。由于条文争论大,中常会未通过,交送大陆事务部再研议。
国民党为去除“红帽”而订定的“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共计10条,其中规范的“党公职”,包括国民党中央党部一级单位主管以上党务人员、中常委及国民党“中央级”民代、政务官。“两岸交流”则指以党公职身分参加大陆及港澳地区党政军机关(构)或其事务单位举办的活动或与上述机关(构)人员互动的行为。
国民党因长期被抹红,不利选举,部分党公职与大陆往来密切或作生意,被指为“买办”,党主席江启臣在去年补选主席期间就主张订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且在当选后由大陆事务部草拟,在去年9月全代会也纳入8点主张之一,强调“为保障合法合理合情的两岸交流,国民党将率先制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明定从政党员及党职人员来往两岸应遵守的规范。”
该准则原订去年底前送中常会核备,但传出原先草案内容非常严格,包括与大陆党政军人士聚餐都须事先报备,引起党内不小反对,认为不可行,党中央认为事缓则圆,因此经调整内容后,延到今天送中常会核备。
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全文如下:
中国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党)业公职人员进行两岸交流,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之主管单位为中央委员会大陆事务部。
第三条本行为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党公职人员:指本党中央委员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党务人员、中央常务委员,及本党“中央级”民意代表和政务官。
(二)两岸交流:以党公职身分参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下简称陆港澳)地区党政军机关(构)或其事业单位举办之活动或与上述机关(构)人员互动之行为。
第四条党公职人员于参与两岸交流活动前,应向大陆事务部报备。
第五条党公职人员进行两岸交流应遵守“中华民国宪法”、法规、本党党章及相关纪律规定,坚持对等、尊严,且不得有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之旗、徽、歌等行礼、唱颂等行为。
第六条党公职人员名下企业不得接受中国大陆公有企业或党务、军事、行政机关持有相当股份或有相当资金挹注。
第七条本党党员登记参选本党党职、被本党提名公职或任本党党职前,应切结无第六条事项。
第八条党公职人员协助台湾人民或台资企业解决法律或商业纠纷,不得有不当利益之回馈。
第九条本行为准则未尽事宜,均依本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本行为准则有疑义者,由大陆事务部解释之。若有党公职涉及违反本准则事项,大陆事务部得邀请当事人说明厘清。
第十条本行为准则于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