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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
中评社北京11月3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报道,召开专题会、案件分析会、工作例会等会议47次,形成事故调查专报6期,调阅书证物证材料近4万余份,询问事故相关人员近百人,制作询问笔录227份、个人陈述材料15份……
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事发地,成立“2·23”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参与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和分析论证,责任追究组先后对5家责任单位、2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引起极大震动。
建立小组跟踪负责制 全面履行“双监督”职责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实地查看了事故现场和运输车辆情况,听取了盟纪委监委前期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初步掌握的事故原因,分析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研究具体责任追究办法。
“‘2·23’事故是我区首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与煤炭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无例可循。”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奇飞云介绍说,如何对具体责任进行细化认定,如何对每一个责任单位、责任人实现精准问责,这对责任追究组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此,责任追究组统筹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纪委监委力量,针对有关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了七个工作小组,按照干部级别、地域、责任轻重等情况,对追责问责任务进行合理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实现一对一问责,点对点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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