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台北6月24日电(作者 张亚中)我也是外交官出身,对于驻日代表谢长廷以往及最近在钓鱼台列屿问题上的发言,万分厌恶与不齿。
从中国的史册看,钓鱼台列屿最早为中国人所发现并命名,我国在明朝就已经将钓鱼台各岛屿划入福建海防范围。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乘战胜之机以秘密文书作业方式将钓鱼台列屿编入日本版图,也未经天皇发布敕令召告全世界,是偷偷进行,外界因而无从知悉。日本窃占的整个过程是明知“并非无主之地”却秘密不法窃占,因而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所谓的“先占”也根本是胡说八道。
日本后来将钓鱼台列屿纳入琉球。因此,钓鱼台列屿后来随着琉球的移转而移转。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称:“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这一公告的法律意涵在于,琉球群岛不属于以上四大岛,因此只要做为当事国的中华民国,也就是当时的中国,不同意日本的主权可以包括钓鱼台列屿及琉球,日本的领土主权即不能包括上述地区。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日本降伏文书》中亦明白宣示接受上述的《波茨坦公告》。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信托统治)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旧金山和约》生效,美国亦自此结束了对日本的占领统治,使日本恢复独立主权国家之地位。但美国基于战略利益而与日本另行签订之《美日安保条约》则同时生效,使得美国仍得据此驻军日本本土,并保留驻日美军基地之权利。至于琉球,则系与日本分离而置于美国单独管理之下。
1972年5月15日美国又依据《返还琉球协议》,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琉球群岛,包括钓鱼台列屿的行政权一并交给日本。
依照《旧金山和约》,美国只是受委托管理琉球,但是美国没有按照波茨坦公告,经过“中华民国”同意,就自行私相授受把琉球给了日本,也没有在琉球举办公投,让琉球人民行使公投,就决定了琉球的命运。美国一直讨好日本的原因,自然是冷战因素所致,美国以领土换得日本对其扈从为代价,并照顾及跟班小弟。另一个原因,就是当时的“民国政府”太弱,两岸又处于分治不能团结,美国根本不予理会。
大家都知道。1970年代初期是台北的“民国政府”很艰难的时刻,正面临退出联合国,又需要国际支持,但是这时的“民国政府”仍然很有气节,没有在原则上的问题上有任何让步。
美国当时是支持“中华民国政府”留在联合国的重要友邦,但是为了民族利益,“中华民国政府”仍然对美国的行为表示不满。外交部于1971年6月11日发出的反对“琉球归还”的新闻稿中,重申立场:“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1943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主要同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同盟国予以决定。……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
虽然表示了不满,但是在当年10月即将来临的联合国席位保卫战前,台北方面无奈,也无法做出太大的动作,不过,“中华民国政府”毕竟在琉球地位归属问题上没有让步。从新闻稿中可知,“中华民国政府”并不承认美国单方面于1972年“琉球归还”的合法性,因此,也自然不同意钓鱼台列屿交给日本。此一见解一直持续至今而没有改变。
但是,我们看看,今日的驻日代表谢长廷说了什么?他说:“…找出历史资料,美国已经将钓鱼台管领权交给日本,当年“中华民国政府”也没抗议。”“当时我们跟美国、日本都有正式邦交,…当时政府可以召见美、日驻台大使传达抗议,也可以召回大使表达抗议,为什么都没有?”。
这是什么鬼话啊?看不懂文件吗?即使当时的“中华民国”需要美国,可是当时的外交部仍然有骨气地发出不满的抗议照会,为何谢长廷要公开地说,“当年‘中华民国政府’也没有抗议”的鬼话?
谢长廷更没有知识地表示:“日本有钓鱼台事实管领权”。治权来自于主权,没有主权就不会有治权,同样的,承认对方有管理权,也等于间接承认对方拥有主权。做为外交官,连这个基本的国际法知识都没有吗?
谢长廷早已被讥为“助”日代表。谢长廷不懂国际法,没有历史知识,处处替日本讲话,羞辱自己的国家与人民,却还经常耍嘴皮,轻藐国人的保钓、捍卫国家利益的立场。如果谢长廷只是一般民众也罢,但他是食国家俸禄、代表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外交官啊!
所谓“国贼”,即危害或出卖国家的奸人。所谓“族贼”,即危害或出卖民族利益的奸人。所谓“台贼”,即危害或出卖台湾利益的奸人。“助”日代表谢长廷集三者于一身,真是当之无愧!此人必将留名台湾史!
(作者张亚中,为孙文学校总校长,曾服务于外交部,派驻过奥地利维也纳、德国汉堡、拉脱维亚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