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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实践与话语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20-11-09 18:00:0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
  中评社╱题: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实践与话语意义 作者:段磊(武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徐莹(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两制”台湾方案的提出,不仅驳斥了“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的适用形式仅限于“港澳模式”这一错误观点,也进一步论证了“两制”台湾模式是优于“港澳模式”的在台适用形式。明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湾可以拥有不同于“港澳模式”的适用形式。“一国两制”不仅是一个国家统一模式,还是一个国家治理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在目标地区长期、稳定地实行。因此,“一国两制”不仅着眼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也重视对港澳地区的治理,更强调对国家统一与治理的全局性把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适用有赖于具体的实现形式。“两制”台湾方案作为兼顾台湾地区现实、照顾台湾同胞感情和保障台湾社会利益的制度设计,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进行的理论预设,其目的在于推动两岸复归统一,实现对台稳定治理,其实践对象仅为台湾地区,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①“统一”已成为当前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词。“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大陆一贯坚持的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倡议,丰富了“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理论内涵和实现方式,对我们深化“反‘独’促统”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台海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国家统一面临来自理论、实践、话语等多个层面的现实挑战,这就需要我们提出一套具备充分理论基础支撑、契合中国国家统一实际、匹配两岸交流交往现实情况的国家统一制度安排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倡议,兼具对中国特色国家统一理论重大发展的理论意义、明确专门用于解决台湾问题独有方案的实践意义和充分把握两岸统“独”话语争论主动权主导权的话语意义。充分理解、领会这三重战略意义,有助于我们消除不少现实存在的认识误区,坚定通过“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决心和信心,明确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正确方向。

  一、理论意义:对中国特色国家统一理论的重大发展

  从历史和现实的双向视角来看,面对极为特殊、复杂的国家统一问题,当代中国正发展形成一套立足中国国家统一现实、以“一国两制”方针为主轴的中国特色国家统一理论。“两制”台湾方案的提出,是对以“一国两制”为主轴的中国特色国家统一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具体化,尤其对“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台湾问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一国两制”在台湾具体实现形式的具体方案,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体说来,其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方法论、制度论和实践论三个方面。

  第一,在方法论上,区分“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与具体实现方式。邓小平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不仅是一种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具体方式,更蕴含着深刻的基本精神,这些基本精神贯穿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实施与发展的全过程。“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是适用于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其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宽容的态度处理国家统一问题,避免在国家统一过程中形成一种“非此即彼”的斗争性思维模式,最大可能降低国家统一的制度成本。“一国两制”方针提出之时,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激烈斗争的时代,然而,邓小平却创造性地提出了在一个国家之内可以让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以一定方式同时存在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这一构想正是秉持着以宽容的态度处理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精神,将“制度之争”、“意识形态之争”置于国家和民族利益之下,以更为平和的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二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避免以战争方式实现国家统一造成的国家发展停滞和各区域人民之间的情感裂痕。②众所周知,无论是在中国的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战争往往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唯一方式,似乎没有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就无法获得国家的统一、无法维护主权的完整。但是,即便是以国家统一为目的的战争,也注定会为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情感带来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持续影响几代人。因此,如果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让一个国家的不同区域在没有“刀兵相见”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统一,就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也正是蕴含着这种和平统一的基本精神。我们必须认识到,相同的基本精神可以通过不同的具体实现方式贯彻落实,在“一国两制”基本精神的影响下,在解决不同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一国两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倡议,在大陆方面以往有关“一国两制”阐释的基础上,创设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③,明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和平性与包容性的前提下,在不同问题上可以具有不同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一倡议的提出,意味着“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与其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区分,通过初步廓清二者的理论界限,能够从方法论层面解决这一制度设计在总体理论指导和具体实现形式上的适配难题。同时,“一国两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提法,能够为后续国家统一与治理理论的发展提供空间,从而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落实提供更为细化的理论支撑,缓解理论适用与实践需求之间的张力。

  第二,在制度论上,区分“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与差异制度载体。“一国两制”虽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政策主张,但却首先在港澳地区实施。根据1982年《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实践,特别行政区制度成为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制度载体。邓小平在最早提出“一国两制”方针时,也曾做出过“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④等表述。这让不少人认为,特别行政区似乎是“一国两制”的唯一制度载体。但是,这种认识显然过于局限了“一国两制”的制度载体形式,更让这一具有庞大理论容量的理论设计受到过多束缚。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台湾社会也一直存在一种以港澳的“一国两制”制度实践类比台湾的情况,不少“台独”分裂分子更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其进行歪曲污蔑,致使对“一国两制”的拒斥成为台湾地区的一种“政治正确”。事实上,实现“一国两制”基本原则的制度载体可以是多样化的,虽然1982年《宪法》仅规定了特别行政区这一可能的制度载体,但却从未将“一国两制”等同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出“两制”台湾方案时也未囿于现行的特别行政区制度,而是倡议两岸共同探索统一方案,强调“‘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⑤,以期通过尊重实情与开放参与,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为形成切合台湾实际的“一国两制”制度载体提供理论支持,从而为“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载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为“一国两制”方针增添了新的制度活力。

  第三,在实践论上,形成充分考虑台湾实际情况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在既有文献中,不少学者将“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实现形式称之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并认为“一国两制”既然有适用于香港的“香港模式”,也一定会产生适用于台湾的“台湾模式”⑥,更有学者以“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为题形成系统性研究。然而,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却没有使用“台湾模式”一词,而是代之以“台湾方案”。从词源学上看,“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论,是对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系统性、理论性地归纳总结。⑦与表达类型化特征的“模式”一词不同,“方案”则是一种针对特定问题的个性化解决路径。习近平总书记以“两制”台湾方案一词概括“一国两制”与台湾具体情况的结合形态,既能表明这一方案对“一国两制”基本精神的继承,又能体现出方案本身对台湾现实情况的个性化思考。具体来说,“两制”台湾方案沿袭了“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其所预设的共同探索空间兼具“一国两制”所提倡的包容性、广泛性和平等性;同时,这一方案也为“一国两制”的个性化实现提供瞭解决方案,即祇要符合“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前提和“两岸共谋统一”的基本目标,大陆和台湾即可不限主题就任何有关国家统一的事宜展开平等对话协商并达成制度性安排。因此,立基于共同探索的“两制”台湾方案所形成的制度空间,既能充分反映出两岸共识,又能兼顾到台湾同胞的具体诉求,其实质是形成适用于解决台湾问题的个性化制度设计群组。

  二、实践意义:首倡专门用于解决台湾问题的统一方案

  两岸关系的主要矛盾自1949年后长期表现为以“意识形态”之争为外在形态的“政权之争”,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台湾方面政治格局的变化助长了“台湾主体性”意识的增长,促使这一主要矛盾的内容发生了转变,⑧以“国家认同”之争为外在形态的统“独”之争开始主导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现阶段,“台独”分裂势力已形成一套以“制度差异”为核心的“拒统”说辞,这套说辞在实践中对“一国两制”的攻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将“一国两制”与港澳模式绑定,藉助香港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风波,引发岛内民众对国家统一、“一国两制”的焦虑、抗拒的心理。二是通过强调两岸现有制度存在的差异,通过对大陆制度的“污名化”,塑造两岸因政治制度不同而存在“根本对立”的假象。“两制”台湾方案作为立基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区别于港澳模式的中国特色国家统一制度续造⑨,以其三重理论内涵为基底,分别对上述攻讦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一方面,通过明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湾的适用形式是独特的“两制”台湾方案,驳斥将“港澳模式”完全等同于“一国两制”的观点。作为因国内长期的政治对立导致的国家尚未统一问题,台湾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两岸复归统一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存在着本质区别。若在台湾问题上简单地复刻“港澳模式”,极有可能因不适配的制度嫁接引发“排异”反应,最终激化两岸在统一问题上的矛盾。台湾部分团体与个人藉此将“港澳模式”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相等同,意在否认台湾存在其他可供适用的统一设计,从而避免“一国两制”在台落实为具体的治理制度。“两制”台湾方案的提出,不仅驳斥了“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的适用形式仅限于“港澳模式”这一错误观点,也进一步论证了“两制”台湾模式是优于“港澳模式”的在台适用形式。一方面,明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湾可以拥有不同于“港澳模式”的适用形式。“一国两制”不仅是一个国家统一模式,还是一个国家治理模式,⑩其最终目的是在目标地区长期、稳定地实行。因此,“一国两制”不仅着眼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也重视对港澳地区的治理,更强调对国家统一与治理的全局性把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适用有赖于具体的实现形式。“港澳模式”作为“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港澳地区适用过程中衍生出的概念,本质上是对治理事实的一种描述,既不等同于“一国两制”本身,也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其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意义有限。而“两制”台湾方案作为兼顾台湾地区现实、照顾台湾同胞感情和保障台湾社会利益的制度设计,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进行的理论预设,其目的在于推动两岸复归统一,实现对台稳定治理,其实践对象仅为台湾地区,具有高度的指向性。就此而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湾地区的适用形式当然可以表现为与“港澳模式”不同的“两制”台湾方案。另一方面,“一国两制”在台具体适用形式的最优解是“两制”台湾方案。“一国两制”作为中国老一辈领导人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做出的政治决断,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适用于港澳地区的治理,其所形成的“港澳模式”理论体系尚未完善,在实践中又遭遇“港独”等势力的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示范致使部分台湾民众对其持拒斥态度,强硬在台适用“港澳模式”不仅会导致制度“排异”出现,更会激发民众的抵触心理。“两制”台湾方案脱胎于“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强调两岸共同探索,在坚持和平统一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吸纳台湾民众的诉求、开放台湾地区参与,其所形成的方案必然体现并保障台湾同胞的利益。因此,“两制”台湾方案能够通过共同探索、充分沟通与开放参与克服“港澳模式”因准备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同时保证自身能在最大程度上免疫台湾内部的“排异”反应,提升其作为“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在台适用形式与台湾现实之间的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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