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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凌:三方面开展闽台融合法治保障实践
http://www.CRNTT.com   2020-10-04 00:07:07


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曾丽凌(中评社图片)
  中评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张爽后续报道)由福建省涉台研究机构联席会议、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两岸一家亲研究院共同举办的深化闽台融合研讨会暨闽台融合发展研究基地授牌仪式日前在闽南师大举行。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曾丽凌在研讨会上表示,相对全国其他地区,福建长期以来的涉台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已形成一种对台更为包容的品格,既履践国家层面的法治统一,又彰显区域法治文化的特色。基于“法治”的基本理念,结合闽台区域法治文化特点,闽台融合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及实践路径应从三个方面展开:闽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提升立法质量,增强规则透明度;闽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实现“非限缩型”的法治现代化,保障社会民生融合发展需求;闽台融合“法治化”要求多层级“共同治理”的法治现代化。

  曾丽凌表示,历史上,闽台两地就一直保持密切的联系。福建和台湾不仅地缘相近、血缘相亲,而且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众多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区域文化。闽台区域经济、文化、习俗等与区域法治发展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前者往往深刻影响着本区域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从而影响区域法治的发展,并构成闽台融合“法治化”运行中最具有基层性和现实性的特色底蕴。闽台长期合作所形成的两地人民交往的良性社会秩序结构,可最大程度的发扬解决两地人民法律分歧的创造性,形成一种合乎法律逻辑和文化理性的现代法治文化。实践证明,相对全国其他地区而言,福建长期以来的涉台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已形成一种对台更为包容的品格,既履践国家层面的法治统一,又彰显区域法治文化的特色。

  曾丽凌说,具体而论,基于“法治”的基本理念,结合闽台区域法治文化特点,闽台融合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及实践路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闽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提升立法质量,增强规则透明度

  目前,涉台网站的内容偏宣导,缺办事指南和指引,政策文件公开不完整,内容滞后,甚至长期不更新。。通过一个网站就可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开,即方便快捷又不会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涉台法规草案和立法文件也可以在网上实现公开,鼓励台胞参与立法进程,共同制定行业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咨询范围不仅应法律政策,还应包括投资机会和项目信息,后者是台胞更为关注的。所以,建议应建立及完善提供一般宣传信息的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发布和提供信息、通知、评论和审查建议草案,咨商,同时开发建设数字“第一家园”对台一体化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推送制度和办事指南。
从贯彻落实相关惠台政策措施出发,会同所涉多家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办事指南,分类分事项进行指引,基本包括政策说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咨询方式几个部分。整体上,路径清晰、要求明确,将各类优惠政策扎扎实实的落到实处。

  二、闽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实现“非限缩型”的法治现代化,保障社会民生融合发展需求

  所谓“非限缩型”的全面法治现代化,指的是不自我限缩于经济贸易领域,而是全面拓展至文化、社会、政治各领域,既突出经济权的完善,亦突出社会权的构建,既重视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建设,亦强调主体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从近期有关台胞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来看,无论于质之演变和量的扩充上,均引人注目。无论在医疗保险、公积金的政策适用上,还是在日常居住、出行生活的身份管制上,均使得台胞能免于差别待遇,而享受与大陆地区居民平等之“同等待遇”。然而,上述推陈出新之做法仍停留在“惠台政策”的层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局部性和有限性。社会权的构建仍远不足以支撑台胞在陆生活台胞的“融入性”群体角色认知和“主人翁”社会治理参与。事实上,在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的国家中,以法律固定的社会主体身份,更能保障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规则化,从而形成法律基础上的社会信任与合作。故此,“非限缩型”的法治化方能较为清晰的界定政府在推行社会政策、提供社会给付时,其于法律上应遵守之边限何在。唯有如此,方能使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免于机会政治之嫌疑,使台胞真正形成成熟的、积极的身份认知,并进而成为法治社会的实际参与者、推进者、建设者和受益者。

  三、闽台融合“法治化”要求多层级“共同治理”的法治现代化

  近年来,一般在使用“治理”(governance)一词时多通过与“统治”(government)概念进行对照来凸显其特殊意义。不同于“统治”一般象征着垂直的权力关系与浓厚的管制意味,“治理”则是一个去中心权威、多主体参与,共同协作或博弈,形成共治关系的过程。多层级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治理模式的新政策制订、执行和裁判工具。在该模式下,政府权力与社会需求可在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及共同合意基础上实现相互协调和治理创新。因此,强化两岸非政府组织及台胞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参与无疑应成为制度努力的方向。在涉及闽台融合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资讯发展、卫生医疗保健、贫困群体救助、教育文化促进等领域,可考虑给予闽台两地非政府组织及台胞更多的社会治理参与权及受益权,以促使闽台融合法治化在非政府组织及台胞的多层级共同参与的具体实践中获得长足发展。

  曾丽凌表示,在复杂多变的两岸形势下,两岸人民要实现在一方水土上长久的社会共生,融合发展,建立共同家园,必须要走一条“崇法务实”的现代法治之路。法治的目的,恰在于建构两岸人民之间理想的沟通条件或环境,实现共同治理对话,共谋未来发展。

  曾丽凌说,福建省具有对台工作的独特优势,是全国对台工作“先行先试”的重要实验平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制度因素是影响台湾居民在祖国大陆作出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规范化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对台湾居民前来经商、就业、定居等行为有着显着的正面影响。在当下的政治与法律环境下,福建省对台工作“法治化”新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因应福建省对台工作前沿问题,勇于担当,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全面深化融合发展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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