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29日电/10月18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称“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而山东全省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这意味着P2P网贷很有可能在山东省彻底消失成为历史。两天前的10月16日,湖南省也宣布将取缔全部不合规网贷业务平台。预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全面清退P2P网贷平台的行列,我国P2P网贷行业将加快市场出清,并有望走上回归本质、良性发展的道路。
认清P2P网贷行业本质
伴随我国P2P网贷行业从迅猛发展达到巅峰,到持续爆雷迎来“强监管”,我们对于P2P网贷行业本质的认识也日益清晰。
首先,P2P业务是“证券发行”而非“民间信贷”。我国P2P网贷行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民间信贷行为,这与P2P业务开展的内容和形式不吻合。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信贷产生的基础在于“社会关系纽带”,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极小熟人圈层之间。
而P2P网贷行业依托互联网渠道,让没有社会关系关联的陌生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不符合一般意义上民间借贷的常理、规则和习惯。同时,为了让“民间借贷”更加顺畅,做大网贷规模,P2P网贷平台往往采用“一对多”“多对多”交易模式,这在本质上就是面向非特定投资者人的资金募集行为,也就是“证券(债券)发行”行为。
其次,P2P平台是“投资银行”而非“信息中介”。基于P2P业务本质上是证券发行行为的认知,P2P平台的本质也不再是简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应当是持牌经营、接受金融监管的“投资银行”。相对于信息中介,投资银行的工作内容显然要广泛、深入得多,同时也将承担更大责任。
在公开发行债券的过程中,投资银行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对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项目债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在债券发行后还需要对项目公司持续督导,承担因信息披露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等等。因而,P2P平台的设立必须要有较高的“门槛”,在积极承担“投资银行”责任的基础上拓展网贷业务,才能保证P2P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P2P模式是“监管套利”而非“金融创新”。正因为前期对P2P业务、P2P平台本质的认识不足,导致行业出现一哄而上、无序扩张和“非理性繁荣”局面,也为后续P2P平台的持续爆雷留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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