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26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19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陆续出现一系列工人阶级政党性质的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结构松散,成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着无产阶级运动的发展。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将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随后起草了同盟的纲领《共产党宣言》。
为了同以前的政党组织作出区分,马克思恩格斯从各方面对党员标准进行了规范。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由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中的先进分子组成。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党员的先进性称之为“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指出共产党人是工人阶级中最先进和坚决的部分,在革命运动中“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
为了保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马克思修改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提出,同盟的成员必须严守七条要求,包括“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给有关的领导机关”“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等等,从思想、纪律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第一国际成立后,为了防止投机分子混入无产阶级政党内部,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指出:“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决不能把那些满脑子都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观念的“冒牌分子”留在党内。其他阶级的人加入共产党,首先要对无产阶级运动有益处,还要无条件地掌握无产阶级世界观,而“不要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偏见的任何残余带进来”。恩格斯敏锐意识到,随着“党不断加强地、不可控制地向广度扩展”,“新党员比从前入党的人难以消化”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因此,他特别强调,要加强党的无产阶级领导和对新党员的教育。
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要求成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马克思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强调:“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在组织原则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1847年12月,第二届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同盟章程,同时要求,章程一旦经由代表大会通过,就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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