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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北京3月20日电/去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证。监察法施行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积极参与几十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起草制定与修改工作,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带你了解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工作进展。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2019年1月1日,《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正式施行,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厘清了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
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