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春庆看来,他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对他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虽然知道自己“拿了不该拿的东西”,但是对于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犯了什么法、会受到什么惩罚却并不清楚。无知纵容了纪春庆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后果,便是含泪咽下法律惩处的苦果。
2019年9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在对福山区进行巡察期间,发现纪春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相关问题。
2020年6月,福山区监委依法对纪春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8月,福山区监委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要求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福山区加大同级同类干部的警示教育,做好违法案例的“后半篇文章”,在全区组织开展廉政宣讲进企业活动,对党员和国企领导人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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