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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http://www.CRNTT.com   2021-12-22 18:00:50


  中评社北京12月22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王某,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李某,该法院B庭受理有关案件一方当事人。

  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持续对该案进展予以关注,并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2020年6月,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胜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某收受李某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实施斡旋行为,但是王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其承诺斡旋已构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承诺斡旋是否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一、承诺斡旋已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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