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炒十步曲”罪无可恕
法官在判词解释得非常清楚,所谓“35+”计划的终极目的和用意,就是要破坏、摧毁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确立的现行香港特区政治制度和架构。涉案人士串谋通过所谓“初选”,达到取得过半数以上的立法会议席后,为迫使特区政府回应所谓“五大诉求”,无差别地否决特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案及公共开支议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最终请辞,使特区政府无法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执行现有政策,破坏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或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职能,颠覆国家政权。
因此,被告们进行的所谓“初选”,幷不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利,确切点说,基本法从未赋予任何人颠覆特区政府的权力。庭上的证据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揽炒十步曲”,首先通过所谓“初选”实现夺取立法会大多数议席,否决政府所有议案、瘫痪立法会、瘫痪政府施政,强迫政府解散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下台,然后中央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反中乱港分子再煽动暴力发起“大三罢”等活动瘫痪香港,逼迫中央出手制止,让外国势力有借口制裁中国和香港特区,而达成最终“揽炒”香港的目的。
这也进一步回答了“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否只包括武力行为的问题。香港国安法中“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幷不止于刑事行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而法庭认为违反基本法,基本上已足以构成非法手段。既然“初选”是为了实现颠覆合法政府这个非法目的的第一步,自然也不可能被法律所容许,因此警方当日所采取的执法行动,也是合理合法。不如说,倘若当日警方没有果断引用香港国安法采取执法行动,难保今日香港不会有人利用同样手段继续煽惑群众,瘫痪立法会以至整个社会,甚至还会让人觉得这是“合法权利”,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向外界传递清晰信息
“35+颠覆政权案”涉及大量被告、证据、证供、相关人物,审讯长达100多天,但整个过程仍然全程公开透明。在律政司和执法部门全力以赴之下,以大量及完整的证据链,还原出整宗案件的真相,将这场违法“初选”的本质,还有被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公诸于世。审讯严格遵从了普通法原则,贯彻无罪论断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证据达不到百分之百无疑点的被告未被定罪,而律政司也仅就其中一人提出上诉,全程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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