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11日电/网评:煽暴区议员违限聚令
来源:大公网 作者:季霆刚
由反对派自导自演的所谓“十七区特别区议会大会”通过“动议”,声言要中央撤回港区国安法。另有区议员提出临时动议,要求联合成立“香港公民议政平台”,最后逾十区表决同意推动平台。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区议员的宪制角色。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拥护基本法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违反基本法,都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除非反对派区议员居于山洞,否则不可能不知此“决定”已经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既知“决定”已通过,亦知有近三百万人签名支持之强大民意,区议员故意举行非法会议,是渎职亦是有违基本法。
基本法第97条列明,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反对派区议员如今公然违反基本法,公然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唱反调,召开所谓“十七区特别区议会大会”,提出情理法皆不合的“要求”,似乎是忘记了区议会的职能、区议员的权力都是由基本法赋予,区议员违反誓言、违反基本法的忘本行为,已经是违反其在参选时签署的法定声明,即没有真诚拥护基本法,涉嫌触犯《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104条的“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并可能触犯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最高可处监禁7年。
而当日反对派虽然是租用私人场地举行“大会”,但大会是事先组织,其间聚集的人士彼此间有互动,而且参与者之间并无相隔不少于1.5米距离,所以参与者亦涉嫌违反“限聚令”。
区议员违反誓言,政府需执法时该执法,应以司法覆核手段来维护议会秩序,免得让不正之风继续在社区中播散。
反对派操控的区议会近月已经变得不伦不类,甚有沐猴而冠之状,逾越区会职权,妄谈政制保安。笔者希望港区国安法颁布之时,亦是香港政制风清气正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