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要确保被搜查人、被搜查场所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搜查获得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主任毛建标在带队执行搜查任务时,反覆叮嘱工作人员。为确保搜查工作严谨规范,毛建标等人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全程视频留痕。同时,专门邀请搜查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被调查人家属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在场,事后还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整个谈话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而且要归档保存。”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在审查调查场所建立了录音录像监控系统,音像资料备份随案移送审理部门。
(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