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况,《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原是用以规范各缔约国各自制定相关法律时的准则,对各该缔约国基于民主自由的原则,应对各该缔约国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应予以制度性的保障。进一步言之,该公约是基于国民主权原则而规范建立民主自由体制,故要求各缔约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应有所基本的保障,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是基于“国民主权”而来,享有权利者自也应是各该国家的国民,并不包括外国人。
事实上,前述《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9条规定但书规定:“但合法居留者,其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不在此限”,既在“停留”和“合法居留”二者间,特以但书规定“合法居留者”享有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的权利,自排除外国人来台“停留”者享有该权利。何韵诗仅系来台“停留”,获许可来台的原因应是观光,其参加集会游行活动当属违法,政府应予强制驱逐才是。
徐国勇对何韵诗是否以观光名义来台,并未正面答覆,只说明媒体报道过,政府也知道她的目的就是参加集会游行,因而等于已经过“报备”。“许可”和“报备”并不相同,徐国勇显然混淆视听,也是民进党政府违法乱纪又一事例,民进党又何能侈言捍卫民主自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