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31日电/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商标品牌协会会长樊芸多年来一直关注互联网发展趋势,早在2015年就提出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呼吁治理互联网垄断行为,坚决制止不公平竞争,依法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今年两会期间,樊芸在上海团分组会议上发言时,再次呼吁加大执法检查,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做法进行严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更多中小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月28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一些电商平台强制要求商家“二选一”行为,也愈演愈烈,甚至成了电商业界的“顽疾”。此类现象也引起了许多商家的愤懑,但面对那些强势的电商平台,弱势的商家也只能徒唤奈何。对此不良现象,不少业内及法律界人士也进行了抨击,但“二选一”现象并没有销声匿迹,反倒甚嚣尘上。正如人大代表樊芸所指出的那样,不仅一些中小微企业对此敢怒不敢言,一些央企也开始选择妥协。
表面上来看,“二选一”好像是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然而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这不仅损害了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商家,其实也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侵蚀,进而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今年社会经济受疫情的影响,整体上呈下行趋势,社会整体消费能力也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之一,这种“二选一”行为,不仅仅影响的是电商销售领域,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复暖。
如此带有强烈垄断性质的竞争模式,迫使商家“选边站队”,本质上就是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给市场良性竞争制造壁垒,进而扰乱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该行为也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个别电商巨头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采用这样的手段,其目的是为自身的发展需要,却打压了竞争对手,最终损人不利己,损害地是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并且,“二选一”行为也涉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二选一”,就是让商家选择了甲平台必然放弃乙平台,这就是一些“大商大佬”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用强制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限制竞争,显然有违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二选一”,如果看来,一些电商平台“二选一”做法,既是对其他平台和商家的排挤,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冒犯。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跟进和制度完善。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源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也是保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动力。所以,为了保证数字经济发展与繁荣,国家不仅要加强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技术创新,更要建立起一套保证数字经济有效竞争的市场规则。对于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乱相,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作为,制定和动用法律规则,并严格执行,确保行业内的公平有序竞争。
因此,要维系电商业界的良好竞争氛围,既需要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更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政府与市场协调互补,才能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正如人大代表樊芸所建议的那样,国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反垄断法的修法进程,加强互联网反垄断,依法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政府有关部门擎出法律的“铁拳”,才能保证整个电商业的有序平稳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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