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步关乎责任。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需要落实,全面管治权必须行使,这是中央的权力,也是中央的责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中央角色,体现中央意志,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正是落实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行使全面管治权的生动实践;是立足国家安全大局、遵循“一国两制”方针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是中央的职责所在、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
这一步合乎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限于国防、外交等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出增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宪法有授权,基本法有保障,履职行为正当,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于法有据。
这一步合乎实际。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香港特区须自行立法落实。事实是,香港回归已近23年,本地立法迟迟不能推进,反中乱港分子利用这一“空窗期”频频挑战中央人民政府权威,宣扬、鼓吹“港独”,煽动、组织进行分裂国家行为。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反中乱港分子更是频频践踏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的底线,暴力横行,暴动四起,严重威胁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和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些,都凸显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可不为,不得不为,不能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