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5月3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太阳花学运期间攻占“行政院”的事件,日前台湾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变更地方法院原以“公民不服从”为主要立论,而对几位要角的无罪判决。二审法官没被原告及其辩护律师使用“偷换概念”的伎俩所“唬弄”,严正指出“公民不服从”并非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概念,而且也非被告方所认知的概念内涵。
所谓“偷换概念”是指某一名词所具有的概念,在使用时其内涵或外延遭到了改变。民进党及绿营侧翼或网军等常用此手法,来达到混淆视听和颠倒是非的目的。例如,源自于德国纳粹破坏原有威玛共和宪政民主秩序,于回复宪政民主体制后对纳粹德国时代所进行的“转型正义”,目前在台湾亦遭到了“偷换概念”。
太阳花学运攻占“行政院”案二审判决结果,既揭开了所谓争取“民主自由”者大搞“偷换概念”的真相,也对藉网路自媒体而愈益兴起的民粹风潮,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当头棒喝之作用。一审法院接受被告律师提出的“公民不服从”概念,但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指出“司法为法律执法者,而非创造者”,强调“公民不服从”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
事实上,“公民不服从”是在宪政民主国家中,以非暴力方式对政府政策或法律表达抗议的手段,且在法律上并未成为得以阻却违法的适用。更进一步来分析,“公民不服从”可分成“宪政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和“采取非暴力的不服从手段”两个要素,而“采取非暴力的不服从手段”虽然包括了违法行为,但若违法时愿意及配合接受法律的惩罚者,才属于“宪政民主国家中的公民”。
不仅如此,政治学上的“公民不服从”概念还强调,必须当一切可以表达异议的手段都用尽后,才可诉诸使用此种抗议的手段。例如,需先透过民意代表陈情乃至于立法、依法举办集会游行,乃至于采取诉讼的程序,仍对认为不公义的事情无法得到回应与改善,才会以和平但与政府政策不合作的方法,凸显问题及所关涉的权益所在。
更为关键的事情是,在“公民不服从”中的“公民”,绝对服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捍卫既有的法治体系。因此,即使非暴力的抗议行为仍违反了法律,但抗议者会承认触法与接受惩罚,并藉以提升抗议诉求的道德高度,唤起更多人的关注与认同支持,进而增加透过民主程序获得改革的机会。
太阳花学运被告律师对于二审判决感到惊讶,还声称将依法提起上诉。显然,他们并不知道遭到法律的处罚,正是从事“公民不服从”抗议运动者的“勋章”。这些太阳花运动中的被告,极力为了脱罪而提出各种辩词说法,如仅是“路过”或称号召冲进“行政院”是“言论自由”等,乃至于不服判决仍要上诉,均说明了他们对“公民不服从”或许缺乏认识,甚至虽认识但却妄想“偷换概念”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