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法领域分析。通过对法条的理解,本人将法条调整的对象进行归纳整理,大体涉及以下领域: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师事务所)、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税收(含进出口税收)、教育、会计审计业务、文物、旅游、人员出入境管理、船舶航空航运管理、进出口产品管理、文化、知识产权、卫生医药、农业、食品管理、海上运输、海关、政治、边防管理、科技。透过饼状图进行分析,立法数量排名前十的领域分别为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公司(含律师事务所)、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税收(含进出口税收)、教育、会计审计业务、文物。对这十个领域进行归纳,我们可以发现,它涉及经济[反倾销、经济与贸易、公司(含律师事务所)、税收(含进出口税收)、会计审计业务]、生活[居民生活(含婚姻家庭)]、教育文化(相关职业资格、教育、文物),此外还有一个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和处理刑事犯罪的领域法律。细细看来不难发现,立法数量较多的领域和立法数量较多的部门大体上是吻合的:关涉到经济贸易和人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立法多;经济贸易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所受关注多,这些领域大陆与台湾交流最频繁,故这些领域立法数量多。其它领域的涉及:知识产权、政治、卫生医药、科技、农业等等。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中央对台法规司法解释在立法领域上立法集中在经济贸易、居民日常生活、教育文化及社会管理领域。
纵观565部中央涉台法律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覆盖面广,调整对象广泛,且具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立法主体多元、内容多元、形式多样。其内在结构中既有宪法层面的规定,又有大量处理两岸具体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有中央立法,又有地方立法,⑧还包括两岸民间协议及国际条约等;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内容包含公法内容,也包括私法内容。而且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是以某一部门法为核心的单一规范体系,而是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体系在内的多元法律规范体系。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对象涉及的法律事务种类繁多。既有两岸长期隔绝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法律问题,如去台人员的婚姻、继承等;又有两岸现实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如投资、贸易、民商事纠纷及其调处等。既有有关实体上的法律事务;也有程序上的法律事务,并且伴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
此外,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带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它是两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两岸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之中,在现有政治格局还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大陆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还带有很强的实验性和过渡性特征。
(二)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提供法理法律保障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这是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出发,对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治理方式和制度建设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台事务。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对台方针政策的实施,解决两岸交往合作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而且还保护了两岸人民尤其是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往秩序的形成和两岸关系的发展,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在对台工作中都起着主导地位。将政策以法律形式规范可以使对台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提高政策权威性,并加强政策的宣示效果,也可藉助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明确性、强制性特征推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对台方针政策的实施,起到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随着两岸交流与合作的纵深发展,各种涉台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法律问题是涉台法律规范直接调整的对象。涉台法律规范通过规范两岸之间的交往活动,用法律手段对行为主体的交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解决两岸交往、交流合作中衍生的具体问题。其中,涉台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厘定“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其二厘定两岸人民在经贸、人员往来以及文化等交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充分保障两岸人民在各自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利。
如前所述,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两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两岸交往中产生的问题,其执行通常不因两岸关系的紧张而受影响,这就使涉台法律规范能够发挥指引、导向、预测等秩序建构功能。使两岸的交往自觉或被迫地局限在合理恰当的范围之内,并且限制非法的两岸交往行为,支持“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人民之间正常的交流活动,促进两岸民间交往、交流秩序的形成,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全世界共同的价值目标和通行的行为准则。在涉台工作方面,以《告台湾同胞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上位法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是多年来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法律化的成果,是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化的体现,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佳体现,反分裂国家法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标志和里程碑。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将把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以及处理涉台事务的具体措施,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从法理角度研究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及依法落实“两制”的可操作性,让台湾民众对“两制”有获益感,为“和平统一”后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提供法理法律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三、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实践路径之我见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要继续贯彻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提出,“我们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上述论述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路径,进而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指明了方向。
(一)31条惠台措施关于“134个职业资格考试”要落到实处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联合推出了对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惠台措施”),⑨31条惠台措施是根据“一国两制”构思以及与台湾沟通交流贸易的实际需要所出台的对台企、台胞的优惠政策以及平等政策,体现了大陆对台友好包容的态度,为台胞带来福祉。如今,“31条惠台措施”推出已近一年,福建、山东、北京等多个省市都陆续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31条惠台措施自然也有需要继续发展和弥补之处,海峡两岸的自由沟通交流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⑩对于台湾同胞而言,就业问题无疑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而对于31条惠台措施中涉及到的“134个职业资格考试落实”的问题与就业密切相关且有很大的发展和落实的空间。
放宽台湾同胞就业限制,是31条惠台措施的重大亮点。根据31条惠台措施第十三条之规定,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而这134项职业资格考试的落实程度,与来陆就业和发展的每位台胞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由于地区的差异,大陆地区所规定的这134项职业资格中一些职业在台湾地区的名称、职业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也将影响到台湾技术人员来陆的就业状况。其次,大陆方面对于台湾方面对应的这134项职业资格中的认可程度也不尽相同,诸如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已取得的法律职业人员执业资格并不认同,即使在台湾已取得该资格,也依然需要参加大陆的法律职业人员资格考试。而对于一些职业资格为部分认定,诸如一些低技术性专业技术人员,大陆地区只给予部分认定,仍需修习一定培训学分,方可取得职业资格。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对于这134项职业资格的比对与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31条惠台措施的细化与发展,也是台湾同胞是否能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前往大陆就业与生活的保障。尽快落实大陆地区对这134个职业资格的认定,与此同时,大陆各个地区陆续推出对这134个职业认可的放宽措施(如北京推出了对中医、台师、商事纠纷调解员、律师等职业的相关放宽限制规定)是31条惠台措施发展落实到实处的方向。
(二)借鉴港澳制度模式推进“台人台税”政策的落实
同为“一个中国、一国两制”思想下的开拓创新,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制度模式也可作为台湾地区制度出台的参照。比如从税收方面而言,同样在“一国两制”的精神指导下,香港、澳门均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征税,仅对香港地区的收入来源征税。而内地则对包括了居民与来源地等各种来源进行征税。因此,税收管辖权交叉的问题在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必然存在。为了在更为丰富的贸易交往中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内地与港澳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根据《安排》中的相关规定,在内地、香港与澳门,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后,三者均不再适用双重征税。⑪同时,为了促进内地与港澳间的繁荣贸易,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这也是在WTO大背景下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起类似自由交易伙伴关系,标志着三方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将进行更深入的经济方面交流与合作。”⑫如今,“一国两制”战略方针下的各项实践工作都已陆续展开,并在不断加强内地与港澳联系互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创新。港珠澳大桥的修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的出台,都是内地与香港、澳门紧密合作、互助发展的成果,也都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大陆与港澳间相关政策的重要尝试,均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因此,港澳的相关政策也可以成为大陆对台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关借鉴,从区际间比较借鉴的角度进行立法,31条惠台措施中对于台胞投资、台企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即以此为理论基础。
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规划与发展,广东省相继出台了多项对香港同胞的便利政策,在涉及到就业、教育、投资等领域的同时,也对香港同胞的税收推出了系列优惠政策。在这之前,因为香港人在内地工作每年超过183天就需按内地税率缴纳个税的规定(即“个税墙”的存在),减弱了港人在内地就业发展的积极性。而如今,面对港胞来陆的就业需求,深圳前海自贸区和珠海横琴自贸区创新人才合作常态交流合作机制,前海在全国首创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个税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横琴则对“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的政策进行全面落实。⑬2019年3月1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进一步对“港人港税”优惠政策做出推广。按照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的措施涵盖了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183天”的计算方法(即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当地政府为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即“港人港税”),政策将适用于指定人才,扩大至大湾区9个城市。⑭这一系列措施放宽了港澳民众在内地居住的时间认定,减轻了大湾区指定地区港胞税收的压力,极大提高了港胞前来内地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