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和联邦的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均有权审查据以判决的法令或行政措施是否违宪,进而得以宣告拒绝适用违宪的法令或行政措施。美国这种称为“司法审查权”或“违宪审查权”的权力制衡制度,法官得以认定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或措施,因违宪而拒绝在审判案件时适用,因而实质上使法律、命令或行政措施失效。也因此,法官也常自诩为“人权捍卫者”。
德国是采“集中型”的违宪审查权制度,因为他们另外设置了一个专责的宪法法院,只有宪法法院法官有权决定国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或措施是否违宪而无效。我们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制度,大多移植自德国体例,大法官专门掌有解释“宪法”和解散政党的权限,对宪政民主的影响甚巨。
然而,让“总统”在任期内提名任命达三分之二席位大法官的机会,应是“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上的漏洞,而蔡英文也绝不会放弃这个巩固政权的好机会。从而,寄望大法官对民进党违宪作为有所制衡,恐怕并不切实际,而这也是他们不断大胆制定违“宪法”律的原因。
近二十多年来,有不少民主国家发生了民主逆退的结果,原因之一就是法官遭到执政党打压或收买,或是执政者不惜修改法律,也要把自己人塞进法院。而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让执政者违宪和违反民主的作为,能够得到法官赋予合法化的保证。民主,就在这种表面的平静中,逐步走向了衰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