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应当建立基于人力资本逻辑的股权制度,即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的价值享有股东权益,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既要追求物质资本的保值、增值,也要体现劳动价值,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价值分享企业剩余价值,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充分发扬企业经济民主,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劳动者热情,和谐劳资关系,顺应人力资本的价值相对于物质资本的价值不断提高的历史趋势。当前,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对高技能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增量扩股的方式设立人力资本股,待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渐扩大享受人力资本股的人员范围。
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有一个合理内核,即股权相对平衡,它有利于股权相互制衡,从而有利于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如果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相对平衡、相互制约的机制就难以构建,会抑制企业经济民主。同时,也难以调动被剥夺了经营管理决策权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积极性。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
文章提出,《决定》指出,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这就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来看,职业经理人通常来自于职业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由职业经理人市场决定,他们过去的职业经历决定了其当下的人力资本价值,当下的企业经营绩效又决定了其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上的人力资本价值。这意味着职业经理人属于社会职业,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的职业。职业经理人由企业董事会遴选入职而不采用政府任命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
契约化管理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契约化赋权,二是契约化赋利,三是契约化监管,四是契约化进出机制。契约化赋权意味着职业经理人的权力来自于契约,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契约规定的特别情况需要更改其赋权,那么任何人不得任意变更其应有的权力,更不可剥夺其权力。契约化赋利意味着如果职业经理人忠实地履行了契约,则其利益由契约加以保障,如果职业经理人未经许可自主获得超过契约规定应享有的利益,则要受到惩处。契约化监管意味着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管依据契约条例进行,考核奖惩的根据皆出于契约条例。契约化进出机制意味着职业经理人进入企业与退出企业皆由契约规定,得到制度化保障,不取决于任何个人的恩怨。
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职业经理人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取消传统的行政任命制,不赋予职业经理人任何行政级别,这样有利于激发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家精神。当然,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对职业经理人的要求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管理主要关注企业经济绩效,而中国的国有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管理既关注企业经济绩效,也关注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因此,职业经理人除了应精通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以外,还应当熟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明确并自觉履行党和政府赋予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应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管理。
国有企业要以“混”促“改”
文章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定,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从资产回报率角度而言,2018年国有企业资产回报率与同行业的民营企业相比低2-5个百分点;从研发效率角度而言,每1亿元研发支出获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仅为民营企业的41%、外商投资企业的68%。这一状况不尽如人意。2018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额为178.7万亿元,如果国有资产收益率能增加1个百分点,则相当于净增1.79万亿元的收益,而2018年全国税收总额为13.8万亿元。国有资产收益率如果提高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全国税收增加13.97%。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就能够为降税减负、增加民生投入创造巨大的财政空间。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通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混合,促进国有企业从体制到机制的全面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发挥全社会的智慧,特别地,要鼓励各级国有企业积极探索,改革要以“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作为检验的标准。
从本质上说,不同性质的资本相混合是一种产权制度的变革。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表明,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产权只是众多影响因素中的一个,产权是影响企业绩效的必要条件。不同性质资本的混合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同性质资本的混合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契机,旨在通过这个契机,促进国有企业全面改革,通过改革提高经济效益,这就是国有企业以“混”促“改”的深刻含义。因此,要坚决防止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为混而混、以混代改、一混则灵”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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