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无论是景区还是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提供者,都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合格产品及服务的责任。如果因服务不到位或产品有瑕疵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而言,在整个旅游过程,旅游经营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的责任。
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而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或者滞留的,显然不能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或费用。一般来说,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非经营者的过错。那么,如果将因疫情而产生的损失全部推给经营者的话,既加重了其责任,也有违普通民事纠纷中“谁有错,谁担责”的责任承担原则。
疫情是需要全人类共同克服的困难,是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风险。面对疫情,需要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各自能力和应尽责任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应对措施。如果因疫情导致人员滞留,作为旅游经营者,既然拥有游客所不具备的从业经验和协调能力,就理应为游客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而游客则应支付增加后的费用。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并未显着增加其中一方的负担。
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抓紧复工复产复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全面恢复已经成为发展的重点。在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中,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对兼顾消费者权益和旅游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跨省游按下旅游业“重启键”之后,此次三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措施,显然有助于旅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助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