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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 |
中评社╱题:“大陆惠台政策的发展、变化、成效及思考” 作者:周天柱(上海),上海东亚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大陆惠台政策的“进中有变”,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表明任何惠台政策都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发生针对性极强的相应的变化,而决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依此来衡量35年来“进中有变”的“变”,可以明显地看到存在两个重大的转折点。第一个转折点是在十八大之后,主要特征是“融”中纳“惠”,“惠”中求“融”。 第二个的转折点是在2024年1月。这个新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反制警告,预留空间”。 一旦ECFA被部分中止或被全部中止,其影响所及决不仅仅是ECFA早收清单上免关税的货品,因两岸经贸将处于动荡状态,这将全面冲击台湾的出口与投资,势必重创台湾的经济,并将直接冲击台湾迫不及待拼命想加入的各种区域经济整合组织。
何谓大陆惠台政策?这是两岸同胞都极为关切的一个核心议题。大陆惠台政策,是一个全球唯有的专业名词。特指从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起,大陆为实现两岸和平统一,主动推动实施以台湾同胞为受众的各项政策措施。35年来一直推行以“优惠让利”为主线的惠台政策。进入2023年后,两桩新政的发布震动了岛内外:
一是2023年9月12日,大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表了《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和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往的惠台,以台湾为主,发生地主要在台湾;但从现在起则是以大陆为主,发生地主要在大陆。
二是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大陆如此反制,是ECFA 实施以来的首次。
大陆针对惠台政策所颁布的重磅新政,引起了两岸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
一、惠台政策的发展历程
追根究底论及35年的大陆系列惠台政策,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和扎实的表现,其发展历程基本上可划分成两个阶段:
惠台政策发展历程的第一阶段是十八大之前,这是优惠色彩居多的阶段。其中2010年6月签订的ECFA影响深远。根据此一框架协定中的早期收获计画,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方面,大陆对539 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共十类。
第一阶段的相关优惠政策,藉助于两岸经贸(文化)论坛、海峡论坛以及两会协商等平台公布。政策内容主要涉及对台产品采购、关税减免、陆资入台、陆客入台、人员往来、两岸直航及台资企业融资等领域。
惠台政策发展历程的第二阶段指十八大之后,大陆方面的优惠政策,强调的是“融合”。针对当时台海情势的演变,习总书记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思想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融合发展的新理念。2014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视察福建宸鸿科技(平潭)有限公司、与部分台资企业负责人座谈时,首次提出两岸融合发展的概念。他说:“两岸同胞同祖同根,血脉相连,文化相通,没有任何理由不携手发展、融合发展。大陆人口多,市场大,产业广,完全容得下来自台湾的商品,完全容得下来自台湾的企业。欢迎更多台湾企业到大陆发展。”由此大陆惠台政策进入新时代。
第二阶段大陆的惠台政策,以落实同等待遇,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核心。2018年2月,国台办联合发改委等29个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 条”),内容涵盖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旨在为台资企业及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2021年3月,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相关措施主要是为帮助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在农林领域落实同等待遇,与“31条”、“26条”、“助力台企11条”的核心内涵一致,均为“31条”架构的延续与深化。
2023年9月12日,大陆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将惠台政策在融合发展领域的具体落实又推进了一大步,力求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向台湾同胞释放更多的政策红利。
为全面落实中共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继续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在“31条”发布后,大陆几乎每一年都有新的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落地,领域各不相同。这些政策措施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日益丰富且相互补充,再加上各地区各部门又结合各自特点特色加快落实落细相关工作,使大陆惠台利民政策措施体系更加完善,且仍在持续丰富发展之中。
二、惠台政策的“进中有变”
大陆惠台政策的“进中有变”,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表明任何惠台政策都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发生针对性极强的相应的变化,而决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依此来衡量35年来“进中有变”的“变”,可以明显地看到存在两个重大的转折点。
第一个转折点是在十八大之后,主要特征是“融”中纳“惠”,“惠”中求“融”。
十八大之前,大陆推行以优惠为主要特色的惠台政策,具体形式表现在各省市大量采购台湾产品,尤其是滞销品、库存品及供大于求产品。马英九当局认同“九二共识”,两岸双方具有一定的政治互信,大陆真诚地想方设法为台湾解决经济困难问题。这方面集中体现在两岸经协商所达成的ECFA。
十八大之后,大陆惠台政策贯彻实行习近平宣导的融合发展新理念新思维。两岸融合的目的是为了两岸发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融合型的合作交流,与十八大之前两岸经济合作交流初级阶段粗放型的交流有着明显不同。就两岸而言,这两者当然对双方均有益。但初级阶段粗放型的交流双方好比是和平氛围中的两组平行线,彼此因缺乏利益的交融交集,各自仅获得自身利益,缺失共同利益。交流互动再多再久,仍处于“你是你,我是我”的状态,仅为获益而互动。融合型的交流则立足复合交流、综合交流,经长期的贴近式交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开的格局。所增进的利益,当然有各自的利益,但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共同的利益。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双方是生命共同体,你不发展,我也就无法进一步发展。而融合发展的另一优势是,基本不受岛内大选、政党轮替等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多表现为可持续、有生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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