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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的权利保障作用及实现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20-02-27 00:12:24


在权利保障问题上,海峡两岸民间组织具有契合性。
  中评社╱题:论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的权利保障作用及实现机制 作者:李杰(广州),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评估与谘询服务基地助理研究员

  权利保障是民间组织的核心功能和价值依归,在权利保障问题上,海峡两岸民间组织具有契合性。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权利保障作用的发挥首先要正确认识民间组织自主行为之正功能,其次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最后要积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对民间组织价值导向进行引导。民间组织的权利保障作用对于两岸融合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两岸民间组织权利保障作用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深入,通过经验借鉴发现当前问题,寻找更合适的解决方案,促进海峡两岸的互相瞭解,促进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一、权利保障——民间组织的核心功能和价值依归

  民间组织是指现代社会中公民自己组建的,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组织,又被称为第三方组织。民间组织是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背景下,回应社会治理多元化的现实需求的产物,其活动具有社会性、公益性、非官方性等特点。相较于政府而言,民间组织更是一种“共同体”(community)。“共同体”概念起源于滕尼斯对“共同体”与“社会”的抽象二分,他把“共同体”看作基于感情自然形成的一定区域,以血缘、地缘、业缘等自然因素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而“社会”是基于理性设计而形成的集体形式,有明确的目的,并以契约和利益为基础的组织方式。①韦伯也有相似分类,他根据社会行动的指向是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互相隶属性还是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的不同而划分出“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②民间组织就是一种“共同体”,是“基于感情自然形成的一定区域,以血缘、地缘、业缘等自然因素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从民间组织的这一特性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保障是民间组织的核心功能和价值依归。民间社会组成结构复杂,权利需求也个性化、多元化。人们兴趣爱好、性格脾气不同,从事工作不同,这些都成为了权利需求多元化的变数。面对日趋复杂多元的权利需求,政府一元管理模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在社会治理的效果方面,中央辐射式治理在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时有着先天的缺陷,好比用篦子舀沙,再细密的网格也不能完全的把社会的复杂性涵盖。”③而民间组织是公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其产生源自居民需要,更能够体现和维护其参与者的权利,满足参与者的需要,在现代社会这一“场域”中拥有极大的“社会资本”,④有着天然的优势。单独依靠政府很难应付生活中的各种不断变动、发展的社会现象,在功能交叉模糊的领域出现公共品提供的缺失,在各个方面都需要民间自发力量的协同补充。民间组织产生于民间,如滕尼斯所指出的具有自然感情的维系、反映多元、独特需求的独特优势。可见,在现代社会治理及权利保障中,民间组织具有现代社会治理应有的调适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多元发展的背景下,权利保障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民间组织参与才能完成。

  二、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权利保障的基础

  (一)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对权利的保障的现实基础

  1.中国大陆民间组织权利保障作用发挥的现状。1949年10月后,中央人民政府分别在1950年和1951年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大陆政府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的条例,也是民间组织合法化的开端。中国在1988年和1989年又分别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境外民间组织在大陆的活动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条例的颁布使大陆民间组织有了发展的空间和动力,同时,也使政府对其监管有了依据和指向。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民间组织在政府管理之下展开活动,积极发挥着权利保障的作用。尤其是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与“善治”理念被广泛接受,政府吸纳民意的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民间组织获得了更大的空间,也表现出了更多的活力,民间组织权利保障的特性不断展现出来,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民间组织参与政府治理表现得较为突出。

  2.台湾地区民间组织权利保障作用发挥的现状

  台湾地区在1987年“解严”后,基层民众的集体行动逐渐合法化。1993年,台湾地区将1943年公布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经两次修订,更名为《人民团体法》,而且一直延用至今,是目前台湾地区民间组织运行的法律依据。与大陆民间组织的情况不同,台湾民间组织更具有“自下而上”的性质,民间组织的产生与运行更具有抗争性,实际上在台湾地区的民间组织中,成员权利保障处于优位,民间组织往往为了保障成员权利而与政府进行博弈甚至对抗,因此有学者将台湾民间组织的活动称为“对抗式自主”。⑤例如台湾地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会、渔会、农业合作社等,在组织宗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方面体现了权利保障的本质,“如农会实行议行分离制,设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设有理事会、监事会”,⑥通过民间组织,农民权利得到了保障,民间组织组织农户,促进农业生产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相适应,克服零散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弊端和缺陷,维护了农民的权利。

  (二)两岸民间组织在权利保障中的目标契合性

  在权利保障问题上,海峡两岸民间组织具有目标契合性。事实上,两岸民间组织虽然有差异,但是都是在代表民众权利,与政府积极互动,在基本目标上并不存在差异,是契合的。台湾地区民间组织在权利保障中不仅仅体现出了抗争性,也表现出了与政府合作的态度,同样的,大陆民间组织在协助政府的同时也在积极表达自身权利诉求。

  台湾地区社区民间组织的产生、活动都体现了与政府合作的态度。1987年解除政治戒严令之后,长期的政治意识形态控制放松,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人际关系疏离、地方传统文化流失、“贫乏性富裕”、“乡村过疏化”等,剥离政治控制之后的政府无法实现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因此台湾地区政府转变思路,探索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模式。社区营造运动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1993年,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在《文化建设和社会伦理重建》的专题报告中呼吁“透过文化策略的发展,落实社区意识与社区伦理重建”⑦,1994年开始,社区营造运动正式开始,第一阶段以文化建设为主,例如乡镇文化建筑、社区文化活动、县市文化主题馆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社区营造”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第二阶段从2002年“行政院”提出《挑战2008》为起点,推出了“新故乡营造计画”,2004年推出“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画推动方案”,与此同时,时任“行政院院长”谢长廷提出了“新社区主义”观念:以社区作为政府最基础之施政单位,强调社区的主体性及自主性;培养社区自我诠释之意识及解决问题之能力;培育社区营造人才,强调培力过程的重要性。可以看到,这一阶段的重心已经从文化重建扩展为全面的社区建设,政府有意识地将政府推动转化为社区自主。2008年,台湾地区政府当局推出《磐石行动:新故乡营造第二期计画》,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社区自主互助、促进社区生活与文化融合。从1994年到2008年,台湾地区当局出台的一系列社区营造政策中,以渐进的方式促进政府构建向社区自我治理转型,基本解决了社会稳定转型的问题。台湾地区的社区民间组织构建过程与运作机制都是政府参与的结果,都有与政府合作的印记,无论是抗争还是合作,其目标是为了权利保障。大陆民间组织在与政府合作的同时,也在积极地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例如广泛出现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现象。可见,台湾地区民间组织与大陆民间组织在权利保障上具有目标契合性,这就为两岸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合作发挥权利作用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两岸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具有共同发挥权利保障作用的制度空间。例如2004年,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中华妈祖文化交流协会,组织了两岸妈祖文化民间组织共同开展活动。在产业发展方面,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就是通过民间组织平台获得了良好的发展,⑧成为了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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