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适时制定相对贫困帮扶标准,探索长期可持续减贫战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中的“相对贫困”,并不是指每一个收入组与更高收入组相比较而言的“相对贫困”,而是指随着发展阶段变化,按照与时俱进的扶贫脱贫标准确定的生活困难现象。从这方面理解,未来相对贫困现象将会长期存在,而其应对机制与消除绝对贫困的机制不尽相同,需要通过创新实现脱贫战略体制机制的转变。目前,确定相对贫困标准有两种方法可供借鉴,要按照城乡统筹的方式确定符合国情的相对贫困标准和帮扶机制。
一种方法是按照平均收入的特定比例确定相对贫困线。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一般是以全国人均收入中位数水平的50%至60%作为标准确定相对贫困线。收入中位数与平均收入略有不同,前者是指把全部人群恰好分为相等两部分的收入水平。比如,2018年中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为14617元,中位数收入为13066元。当年的脱贫标准大约为中位数收入的28%。2020年实现按现行标准全部脱贫之后,即便不改变这个比例,随着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整体提高,针对相对贫困现象的帮扶标准也必然提高。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发展阶段或收入水平设立不同的绝对贫困标准。比如,世界银行从2017年10月份开始,为低收入国家、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按2011年不变价确立了不同的购买力平价收入标准,作为绝对贫困线,分别为每天1.9美元、3.2美元、5.5美元和21.7美元。值得指出的是,为中等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确立另外的贫困标准,并非按照更高的生活标准进行脱贫,而是由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均收入水平上,达到同样的脱贫效果需要付出的成本更高。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8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9771现价美元,已经高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适用5.5购买力平价美元这个贫困标准的话,按照中国现行标准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之后,仍有艰巨的减贫任务。如果在2020年或以后的若干年内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中等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的分界水平,我们则需要迎接更大的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刻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