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避加剧金融“脱实向虚”的风险。央企凭借自身较高信用等级,从银行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轻松获取相对较低成本资金,并非用于主业或者支持主业发展,而去开展金融业务,例如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给其他经济实体,成为资金中介,赚取利差,不仅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如此长期空转,与央企主业背离,更加剧了金融“脱实向虚”问题。
二是规避诱发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超过半数的央企把金融投资或服务列入业务板块,有的甚至是主要业务板块。在中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央企金融业务受到的监管强度相对较低,处于监管薄弱地带。一旦央企金融资产规模增长过快,风控措施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容易发生金融风险,进而对央企整体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演变成央企的经营风险。
初步建议:不搞“一刀切” 不要“一把抓” 不能“一条龙”
文章提出,做好央企金融业务监管非常重要。平衡好利用金融业务助力央企主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是一项重要课题。要坚持“兴其利,除其弊”,需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央企自身共同努力实现。在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过程中有如下建议:
一是不搞“一刀切”,要循序渐进。加强央企金融业务发展监管,务必会出台新举措新要求,但要循序渐进,给予央企一定过渡期,或者缓冲地带,避免因为“一刀切”对央企金融板块、甚至央企主业人为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央企经营业绩出现较大起伏,则得不偿失。要尽量避免对央企金融业务进行大开大合式的“强监管”,要充分尊重历史沿革,重点考虑央企发展现实需要,主动量身定制监管规则要求,留够必要调整期,助力央企金融业务高质量转型。
二是不要“一把抓”,要理清主次。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工作要分清主次,统筹考虑,加强监管不是为了防风险而防风险,而是保障央企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尊重金融业务对央企发展重要作用和价值的客观事实。要从央企主营业务特征及需要出发,针对所开展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区别对待,从监管角度考虑如何实现央企金融业务既能在一定范围内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央企产融结合,又能确保央企主业不偏离。要摸清家底,明晰责任,对于完全市场化或者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央企金融业务,要接受市场统一监管;对于半市场化的央企金融业务,要将金融监管与央企监管科学结合,将自营业务与市场业务严格区分,杜绝监管套利;对于仅服务央企内部成员单位的金融业务,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低财务成本为主。
三是不能“一条龙”,要加强风控。央企开展金融业务,往往倾向持有或者控制多个金融牌照或者全牌照,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央企全部的金融需要,提供“一条龙”服务,虽然表面上是将央企衍生出来的金融业务大部分收益留在央企体系内,但相应的金融风险却也没有转移出去,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央企健康发展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风险是金融主要基本功能之一,监管规则对央企开展金融业务类型也应有保有压,主要是服务央企主业经营模式需要,而非实现金融多元化以提升金融板块利润贡献度为目标。
综上,央企是共和国的脊梁,经营效率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力,要正确定位央企金融业务,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加强央企金融业务监管,及时填补监管空白或强化监管薄弱环节,消除监管套利,加强央企内部乃至央企间的金融服务平台和资源整合,明显提升央企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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