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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就业歧视”需用法律之手规制
http://www.CRNTT.com   2020-08-01 00:22:33


  中评社北京7月31日电/网评:“就业歧视”需用法律之手规制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李红军

  “对不起,我们今年只要男生。”“你的学校不是双一流,不符合这次招聘条件。”记者采访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会有歧视行为。歧视形式主要表现为应聘机会不均等、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针对就业歧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人日报》7月30日)

  今年以来我国遭遇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就业市场也成为前所未有的“寒冬季”,企业用工僧多粥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抬高就业门槛,“女性免谈”、“非双一流大学免谈”似乎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不二选项。对于这些搞“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的用人单位,必须祭出法律的“杀威棒”进行棒喝,决不能让“就业歧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就业歧视”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纠偏”。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些年来,“就业歧视”之所以大行其道,究其原因,与劳动监察部门的震慑力度不够颇有干系。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带有明显的“歧视因子”,公开声称“不招收女性,非双一流大学不得报考”等,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招聘行为却不能依法制止,而是姑妄听之,致使招聘中的“就业歧视”成为一种“家常便饭”,劳动监察部门无动于衷,社会对此习以为常。长此以往,“就业歧视”就会无处不在。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者的守护神,必须对“就业歧视”进行法律 “纠偏”,依法制止各种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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