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6.对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因涉及公共健康、环境资源保护等依法不判令停止侵权的,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
7.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8.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请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侵权人再次以相同方式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裁判停止侵权的判项,再次申请执行;权利人依法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10.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等制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
11.积极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12.人民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所持有的侵权获利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