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2月25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日前“中央防疫指挥中心”宣布,将依法限制医事人员出境,此消息引起了有些医事人员的不满,认为轮到休假而早已安排好“出国”,突然的命令让他们觉得权益受损,更还质疑此断然的命令有何法源的依据?这样的质疑有其合理性的基础,毕竟“防疫视同作战”毕竟不是作战,而且也无法律明定“防疫”可适用战争时期适用的法律。
首先必须强调者是,“中华民国”既然是民主自由的“国家”,即使在战争时期,政府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及裁量空间,但也须以预先明定的法律授权为依据。因此,政府切莫以为喊了“防疫视同作战”,就认为可以无范围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卫生福利部”官员后来又指出,“出国禁令”主要是以局限医院第一线照顾病人的医事人员为主,且系严禁前往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等高风险地区,而提升旅游疫情建议等级的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伊朗、意大利等,则须经报准后才能去,并非全面严禁出境。同时,该官员亦指出做出限制的依据,主要为《医疗法》第27条和《医师法》第24条之规定。
《医师法》第24明定:“医师对于天灾、事变及法定传染病之预防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系指就“法定传染病之预防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这也当系因医师具有“医病”的专长,以及负有维护人民健康权的公共义务。然而,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是否包括出国的自由?亦即医师出国是否会造成违背医疗专业和维护人民健康权的义务?政府主管机关应进一步说明。
再看《医疗法》第27条第1项系明定“于重大灾害发生时,医疗机构应遵从主管机关指挥、派遣,提供医疗服务及协助办理公共卫生,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规范的对象显然是“医疗机构”而非“医事人员”,但何以能够作为限制医事人员“出国”的依据?政府主管机关亦应有所进一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