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个人利益、商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既关系到个人人格和财产利益的保护,也关乎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看重个人权益保护,产业界看重商业利益的获取,而个人信息的获取、加工和利用衍生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需要通过国家治理或监管途径实现。立法中如何平衡个人、产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也是有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该法的出台,关乎利益层面极为广泛,需要从立法模式、定位、利用机制、监管机制等多方面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法律制定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
1、选择适宜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据统计,已有100多个国家制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当前,主要的立法模式有欧盟的“数据法模式”、美国的“隐私法模式”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模式”。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实施。美国自1974年制定联邦《隐私法》。近年来各州也纷纷通过立法,规制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本2005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2017年5月开始实施,其目的主要是保护“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个人信息权利和权益。
2、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边界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发展、国家数据安全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将会影响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顺利制定及其规制功能的圆满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