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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不具法律效力。 |
中评社北京5月15日电(作者 李鹏)近日,有台湾学者撰文,援引所谓“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和“‘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日台和约”),妄称“中华民国”具有代表中国的合法地位。此番言论违背基本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理。民进党当局借机炒作,企图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挑战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因此有必要再次回顾历史事实,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中国的台湾和澎湖列岛。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对日宣战布告》正式对日宣战,昭告废除与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等。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 年 7 月 26 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苏联此后也表示支持并加入《波茨坦公告》。 1945年9月 2 日,日本签署《投降书》,昭告世界“日本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认了日本负有将台湾、澎湖列岛等中国领土归还中国的法律义务并将其作为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前提条件。《投降书》则表明日本承认并承诺履行该法律义务。
1951年9月8日,美英等49国在旧金山召开的“对日和会”上签署“旧金山和约”,其中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以及请求权。”但“对日和会”并未邀请中国政府参加。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根据国际法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中国政府从未签署过“旧金山和约”,并且对其始终持否定的态度。因此,该“和约”对中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对处理战后中日关系方面也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1952年国民党当局与日本政府缔结所谓“日台和约”。但实际上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成立多年,已经实现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完全继承,国民党当局早已不是中国合法的中央政府,在国际社会也无权代表中国,因此“日台和约”非法无效。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两国正式签署《中日联合声明》明确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正式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该声明和条约是日本与中国合法的中央政府签署和缔结的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以上历史事实表明,从国际法角度确认中国对台湾收回主权的文件只能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明确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以及日本在台湾问题上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文件只能是《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49年以后,虽然两岸存在政治对立,但从未改变“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等历史和法理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国际上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以不具法律效力的“旧金山和约”和非法无效的“日台和约”为依据,企图来证明“中华民国”的“存在”和“两岸分治”的“事实”,实际上是自欺欺人。而且这种逻辑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分裂势力所利用,成为他们在岛内进行“台独”分裂活动和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借口。台湾相关学者一定要认清历史事实,提高警惕,以免被“台独”分裂势力利用。
(作者李鹏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