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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丨专家斥反对派阻修例“辜负市民”
http://www.CRNTT.com   2019-04-08 11:51:35


 

  对于申请移交的证据需由地方法官、裁判官或人员签署或核证,改为“看来是按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而签署、核证、盖印或以其他方法认证的,即须当作已妥为认证”,反对派形容是降低门槛。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强调,现时法例已容许其他“人员”发出认证文件,并非只局限于司法人员,修订加入相关条款并非不合理。

  “认证”与“举证”不应混为一谈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回应称,把认证申请文件与刑事举证混为一谈是错换概念。联合国1990提出的模范移交协议条文建议毋须认证正是因为移交必须有效、快捷才符合社会公义及法治要求,而与刑事举证门槛高低事实是毫无关系。另一原因是各国制度不同,提出申请部门亦各有不同,所以由法庭处理所有人权及公平审讯之保障便已足够。

  政府:修例绝不影响新闻自由

  政府发言人昨日回应传媒查询,强调《逃犯条例》修例建议主要针对犯了严重罪行的逃犯,绝不影响香港的新闻和言论自由。修例建议内,可移交的都是严重罪行,所有可能移交的行为,必定是如果在香港发生的话也属刑事罪行,否则不可以移交。发言人强调新闻和言论自由等方面的行为,全都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特区政府十分尊重记者的采访工作。

  所有个案均受双重把关

  政府发言人昨日表示,条例草案的建议绝非为某一个别司法管辖区而设,而是为了让香港将来可以同一标准及互相尊重的原则,和未与香港签订长期移交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在有需要时,以个案形式去合作处理双方都认为需要处理的严重刑事案件。就个案式移交的请求,政府会作全面详细的审理和考虑,并有全权决定处理或不处理有关请求。

  发言人重申,所有个案移交的要求会受到行政机关及香港法庭的双重把关。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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