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研究院评级与债券部总监助理余璐说,投资者回售及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条款是公司债发行中较为常见的条款。数据显示,目前存续的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有2437只均含有上述条款,其中已进入回售的公司债有1016只,对比回售前后票面利率,回售前后票面利率一致的有577只,票面利率发生变动的债券有439只,大部分为上调,但也有45只为下调,其中25只债券是在2020年进入回售期,下调幅度在20个基点至222个基点。年内仍有近400只公司债将进入回售,其中票面利率在5.5%以上债券有107只。如果募集说明书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利率调整方向,不排除未来更多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票面利率。
“公司调低利率是市场化行为,但需要与投资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将构成市场失信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中介机构也应归位尽责,当好‘看门人’。”潘向东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按照约定进行利率调整,可以有考虑协商的余地,但不能违反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应尊重双方的约定。鉴于目前市场对有关现象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或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多举措遏制失信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防止失信行为发生,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压实中介责任。同时,投资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
一方面,防止失信行为发生,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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