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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是义务 “高检署”检察官打脸台官方 
http://www.CRNTT.com   2026-08-04 09:48:52
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照片:孙运璇学术基金会网站)
  中评社台北8月4日电/台糖5月就验出中联粗油苯骈芘超标并退货,遭质疑匿报,但台“经济部”却护台糖“非通报义务人”并大赞“台糖是用高标准自我检验的乖宝宝”、批评“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3日在脸书发文指出,通报是法律明定义务,“经济部”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真正不能无限上纲的是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陈宏达说,看到“经济部”回应“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不禁纳闷“经济部”是否真正理解台湾食品安全法制?依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之食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虞时,应自发现时起48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府卫生局。”

  陈宏达说,中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业者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可见通报并非行政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经证实”。

  因此,台糖是在什么时间点知悉足以构成“有危害之虞”的资讯?若当时掌握的资讯已达法律所称“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产生主动通报义务;若尚未达到该程度,也应提出具体客观事实加以说明。

  陈宏达强调,“经济部”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

  陈宏达说,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目的,本来就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报;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在接获通报后迅速查证、适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行决定哪些事件值得通报、哪些事件可以不通报。他认为,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应谨慎,因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词,而是依法行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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