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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启臣宣布《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三读通过。(中评社 张嘉文摄) |
中评社台北6月16日电(记者 张嘉文)因应太阳光电板废弃无害生态环境,“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废弃物清理法”,将太阳光电板、风机叶片等再生能源项目纳入回收废弃物。其中,为了严惩非法弃置,刑期提高到最重7年,并科罚金最高新台币1500万元。若弃置于生态环境敏感地区,直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提前启动债权保全,防止恶意脱产,公司负责人以及大股东负连带责任。
“立法院”今天上午召开院会,由副院长江启臣主持,继续处理上周五朝野党团协商后有共识的法案。
为遏止非法弃置,“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废弃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聚焦强化源头全流向管理、建立债权保全程序、加重环境损害刑责等面向,并送“立法院”审议,今天在院会中由江启臣敲槌宣布完成三读。
废弃物清理法修正重点之一包括,将应回收废弃物公告范围由一般废弃物扩及事业废弃物,并增订太阳光电板、风机叶片等发电设备的责任业者范围及缴费义务,未来“环境部”则可向光电板的制造、输入及设置业者征收回收清除处理费。
另外,遏止非法弃置也是本次修法重点,增定主管机关得装设或利用监视摄录系统及其他科技工具搜集、掌握废弃物流向资料,将非法弃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生态、资源利用环境敏感地区内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为防止环境犯罪行为人恶意脱产,本次也增定地方主管机关得要求处置义务人提出非法场址处置计划书,处置义务人、公司负责人、大股东等须负缴纳代履行及应变措施必要费用的连带责任。
三读条文也纳入电子围篱监控,明定主管机关对于经常发生或经合理判断可能发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处理废弃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得自行、协调相关机关装设或利用监视摄录系统及其他科技工具搜集、处理及利用资料。
在罚则部分,三读条文将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的刑期上限,从现行5年提高到7年,若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生态、资源再利用环境敏感地区内非法弃置事业废弃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关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的罚锾上限,也从现行的新台币6000元,提高至10万元,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违反规定未申报、回收标志或标示,规避、妨碍或拒绝依规定查核或提供资料等,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