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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三读修正通过。(中评社 邱筠媜摄) |
中评社台北6月12日电(记者 邱筠媜)“立法院”会12日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排除“宣告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的候选人消极资格限制。该案被质疑是民众党为新竹市长高虹安的诬告案量身修法。另外,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高虹安“诬告”旅美教授陈时奋案,二审减轻为有期徒刑6月,目前案件已上诉最高院。然而,诬告罪不得易科罚金,仅能易服社会劳动,上诉若遭驳回,高虹安难以在登记参选期限内服满社会劳动时数,恐将无法参选。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院长”韩国瑜昨日下午召集朝野党团协商罢免法第26条修法,各党团未达共识,协商破局,该案于今日“立法院”会表决。
“立法院”会上午处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国民党团共同提出再修正动议,改为“但宣告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最终全案表决,57票赞成、48票反对,通过蓝白共提修正动议。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国安法”、组织犯罪条例、毒品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但宣告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广泛讨论时,民进党籍“立委”李柏毅播放影片称,内政委员会初审该法案时,民众党“立委”许忠信疑似接到某个“市长”电话,他认为不要因人设事,若要修法就明定9月4日后或明年1月1日后再生效。
许忠信则反驳,媒体扭曲他接到市长的电话,“是哪一个市长的电话、台湾有多少市长?”他认为维护易服社会劳动者的参选权,是回复所有犯轻罪者的选举权,是天经地义的事。
国民党籍“立委”翁晓玲指出,将重大诈欺犯罪列入不得参选范围,修法逻辑非常清楚,就是宽严并济,维护参政权比例原则。至于极其轻微犯罪、过失犯,被法院宣告缓刑者却被剥夺参政权违反比例原则,修法绝对不是放水、因人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