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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理论体系和错误逻辑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7:17


 
  (一)2758号决议已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表决由阿尔巴尼亚等23个国家提出的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权”提案,该提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多数获得通过,并随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即2758号决议。该决议的全文分上下两段,上半段为:“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下半段为:“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③

  从以上文字不难看出,2758号决议不仅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存在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协议内在精神看,2758号决议没有提及“台湾”的文字,恰恰表明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该决议不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还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里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此中国自然是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整个中国。所以,2758号决议在解决中国代表权的同时,也解决了台湾地区代表权问题。事实上,中国代表权问题与台湾代表权问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问题,也就连带着解决了其在联合国里行使台湾代表权问题。④至于2758号决议“未提及到台湾、没有论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2758号决议之前,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已是主流国际社会共识,加之该协议解决的是“代表权之争问题”,而不是“增加联合国席位问题”,故在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台湾,就如同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福建等地区是一样的。所以,“台独”势力所谓“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的论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二,从法理上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包含着对台湾代表权的继承。1945年战败后,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将台湾归还了中国。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了台湾,自此台湾回归中国。次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南京制定,10余名来自台湾的“国大代表”参与了“制宪”及尔后的“行宪”,台湾在宪法上成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从国际法角度看,这一重大事件引发的继承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政府继承,而非一个国家取代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继承。从主体性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中国作为单一国际法主体的性质没有改变,其主权和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包含着对作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湾的代表权的继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并有效地控制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后,就在法理上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但由于当时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的阻挠,这一继承关系直至1971年10月2758号决议通过后才在事实上得以落实。

  第三,从国际社会处理涉台事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着台湾的代表权。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同台湾签订某些协定(譬如航空协定)要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同台湾往来要向中国承诺是“非官方、地区性和民间性”的交往。极少数国家在对台军售之类事情上违背了他们当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诺,但事后会就这些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解释,甚至采取一些不同程度的补救措施。凡此种种,都是国际社会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行使主权或代表权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台湾当局所宣传的“中共从未有一天对台湾行使过主权或代表权”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⑤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方面,国际组织通常会就是否允许台湾参与,以及参与的资格、身份、名义等问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譬如,台湾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奥运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在这些国际组织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以适当名义(譬如,“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中国台湾”、“中国台北”或“中华台北”等)加入或参与的。因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能否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有决定权的,该决定权就是代表权的一种体现。

  第四,从联合国立场看,始终坚持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坚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处理涉台事务,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2758号决议通过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联合国所属机构随后也通过内容类似的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所属机构的合法席位。此后,联合国多次重申并切实遵照2758号决议处理涉台事务。譬如,1972年,世卫大会通过25.1号决议重申联合国2758号决议,确认中国在世卫组织的代表权问题;2005年,中国与世卫组织还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台湾参与世卫组织活动作出具体安排。事实表明,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以实际行动遵循2758号决议,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代表权。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是主权国家“之间”、而非“之上”的组织,故2758号决议仅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中国代表权问题,而不能也无法解决联合国系统之外(如其他国际组织和外交领域)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但联合国毕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响的主权国家间的组织,故其作出的决议对其他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仍具有类似“判例法”的效力,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⑥

  第五,从两岸博弈过程看,不存在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台湾代表权。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后,继续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对台湾地区实施统治,但其始终秉持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立场和精神。自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1971年通过2758号决议的22年间,两岸隔海对峙,双方均坚持己方政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政权。说到底,两岸关于中国代表权的纷争是哪一方有资格在联合国里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政权之争,其本身就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体现。无论由哪一方来行使中国主权或代表权,均不会改变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从大陆方面看,曾多次声称:只要联合国里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地位未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坚决不同联合国发生任何关系。从台湾方面看,蒋介石集团始终坚持其在联合国里的单一代表权,奉行“汉贼不两立”原则和政策,即便在2758号决议投票表决前已看到“大势已去”,仍不放弃这一原则和政策,当时还以“退场”之举表示抗议。

  第六,从国际社会主流认知看,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台湾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目前,世界上190多个主权国家中的180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有外交关系。主要大国和国际组织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表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已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同。但中国的代表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个别国家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无视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同台湾当局建立“邦交”关系。正如台湾学者胡庆山教授所分析,从国际法来看,既然联合国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则基于内战关系,台湾当局只能沦为非法的叛乱团体地位,这一点在联合国与其下属的专门机构中早已确定。至于各个国家是否真的如此认定,则是各个国家基于国际政治进行政治性极高的政府承认。⑦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同台湾当局建交的15个“邦交国”,也认为“中华民国”代表中国,而不是代表台湾。总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同台湾只能保持非官方的关系。

  (二)歪曲2758号决议的错误所在

  尽管2758号决议早已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和台湾代表权问题,但“台独”势力仍罔顾这一事实,从“台湾不是中国一部分”的角度出发,谎称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而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进而论证“台湾是独立主权国家”,旨在为“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提供理论铺垫和法理支撑。

  该“台独”论调的基本逻辑是: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两者之间的代表权之争,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那是它们两者之间的事情,这与台湾没有关联,因为台湾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属于“中华民国”,所以中国代表权问题的解决并不等于台湾代表权问题的解决。为了给自己的论述提供法理支撑,他们还从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中寻找依据,以支撑“台湾地位未定论”(后有详析,此不赘述)。

  三、坚持《旧金山和约》“有效性”及其错误逻辑

  “台独”势力为建构“台独”论述,除了采取上述否定式手法之外,还“指鹿为马”,将本来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硬说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文件。主要原因是他们看中了该和约关于台湾归属和地位表述的模糊性,可以藉此来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所以,他们不顾历史事实,极力宣扬《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对于该错误论调,我们必须予以批判和澄清。

  众所周知,《旧金山和约》是由48个二战战胜国与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市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条约。从密苏里号上日本签订投降书到旧金山市签订和约,前后历时6年,期间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美苏争霸、两大阵营对抗格局逐渐形成,尤其新中国成立后倒向苏联,更强化了这一格局。出于遏制共产主义的需要,美国对其亚太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决定扶植日本作为其在远东地区的重要盟友。⑧旧金山会议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召开的。中国、印度、缅甸等对日作战国家被排斥在邀请之外。对中国而言,该会议通过的《旧金山和约》是一个片面的条约,是非法且无效的。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旧金山和约》与《联合国家宣言》相抵触。该和约在性质上属于跟原法西斯国家——日本结束战争状态的条约,所以1942年签署的、宣告盟国联合对法西斯国家作战的《联合国家宣言》就应该成为《旧金山和约》的基准和遵循。该宣言第2条规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从签署主体和过程看,《旧金山和约》将为反法西斯战争作出巨大贡献的中国排斥在外,而由美国一手主导、部分战胜国参加签署,这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第2条规定。苏联、波兰、捷克三国虽出席会议,但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邀请以及对条约内容不满等原因而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因此说,在此情况下通过并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完全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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