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24.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在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类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制度机制。
25.建立与涉台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26.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查明专业机构、涉台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等。
28.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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