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