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网络资料图) |
中评社北京2月8日电/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
故意隐瞒病情情节严重或被追刑责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决定》昨天公布,明确了市、区政府,街乡镇,社区(村)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市、区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将被强制隔离治疗。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市、区政府权限依法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决定》提到,当前,本市即将迎来返京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决定。
《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