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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胞台企在陆农林领域发展政策解读
http://www.CRNTT.com   2021-03-18 17:11:38


  中评社北京3月18日电/据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消息,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是对措施的详细解读。

  第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第2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第3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用于种养殖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要求的台胞台企,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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