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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合法化宜缓行
http://www.CRNTT.com   2021-04-23 00:27:55


 
  另一方面,正如法律专家所说,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是一种对物的行政活动,而不是对人的行政活动,不能够用对人的行政活动作为前置条件,来衡量机动车这个物的实用性。未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事故不予年检,是因为“人”交通违法或出事了而处罚“车”,这显然是错位。如果有车主因车检时附加了其他条件而放弃车检,恐怕会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这就有违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进行车检的初衷。不搞“捆绑式”年检,才可能避免车辆代人受过。

  当然,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是想对违法车主形成制约,迫使其积极接受处罚,不拖延缴纳罚款,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不过,这也暴露出交警部门缺乏足够的执法智慧与能力,似乎没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保障违法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比如,将车主处理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征信,影响车主的社会信用评价。等到经过充分论证,有可实施的细则支撑,能区分交通违法性质、罚款拖延程度等,再搞“捆绑式”年检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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