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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不正当竞争 推动高质量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1-01-15 09:21:47


 
  三、在新形势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包括“二选一”在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恶化了营商环境,最终会影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宗旨正在于禁止以违反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和完善,取得良好实施效果: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的前两年,全国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加大对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案件2.35万件,罚没款13.29亿元。特别是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显然,反不正当竞争对于营造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议和决定中多次强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且要求“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为此,需要结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较为原则和笼统,在不少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尚未完全跟上。为此,需要通过相关配套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在统一市场监管格局下加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建设。在当前统一市场监管的格局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面临着不少困难,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建设,主要包括: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合理配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建设。

  第三,建立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并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国务院层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其职责是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2020年11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17个部门组成、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好地研究解决维护竞争秩序重大问题。今后可考虑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工作的衔接和协调,甚至可以考虑对其整合,组建国务院公平竞争委员会,统一协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同时,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的条款,造成该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通过法律修改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头执法问题,以确保执法的统一和效率。

  第四,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同时,加强竞争文化的培育和推进竞争合规的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普及对于提高民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竞争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除了经营者和政府本身的自律外,也需要有外部的促进作用,特别是需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普及和竞争倡导活动。建议今后推动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反不正竞争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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