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9日电/据证券日报报道,12月8日,《证券日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深圳中院已经对德奥通航诉深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
这是今年以来,第二起因不服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今年9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两地法院均支持交易所依据退市规则作出的退市决定。
“两个交易所的退市决定有合理依据,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交易所因履行监管职能做出退市决定,是基于法律授权,该行为具有公共性质,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今年4月份和5月份,德奥通航和厦华电子分别被深交所、上交所终止上市,此后,德奥通航和厦华电子分别向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驳回原因,两地法院均进行充分阐述,认为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通过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认可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有关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通过审查两个案件的退市决定过程和退市依据,维护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权职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