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没有国界,未来它很可能被用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部门,在整个欧盟内或者跨境进行流转。部分成员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这种做法对于人工智能的经营者而言,容易欠缺法律的稳定性。因此,制定统一的法律框架、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进而促进人工智能的投资和创新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历史上,各自为政的立法措施造成市场碎片化的案例屡见不鲜。制定统一的法律框架,可以促进合法、安全和可靠的人工智能的应用,确保基于人工智能的货物和服务的跨境自由统一市场的形成。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旨在确立统一的法律框架,而非具体法律规范,这为成员国在不损害立法目标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程度的行动,特别是市场监督系统的内部组织和促进创新措施的采纳,留下了空间。
2.从宽泛界定到细化指引
最初的“草案”对人工智能系统作了宽泛界定,将其界定为采取一种或多种技术和方法开发的软件,并且能够针对一组特定的人工定义的目标,产生诸如内容、预测、建议或决定等影响其互动环境的输出。不过,欧盟理事会认为,标注过于宽泛难以提供清晰的指引,为此,进一步将人工智能的范围缩小,即通过机器学习以及以逻辑和知识为基础的方法发展起来的系统,以区别于一般软件系统。
按照对个人人身和安全、基本权利可能造成的风险高低,《欧盟人工智能法》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三类加以区别处理,分别是禁止、高风险、非高风险三类。
草案禁止人类的人工智能实践及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的运用作了规定。首先,禁止在市场上投放、交付使用的包括:以个人无法认知的方式,采用潜意识教化技术严重扭曲个人行为或者利用特定群体的年龄、残障或者特定社会或经济处境等弱点,其目的旨在或者效果为严重扭曲与该群体相关的人的行为,业已或可能对个人生理或心理造成伤害的人工智能系统,以及根据自然人的社会行为或者已知或预测的个性特征或人格特征,在一定时期内对自然人进行评估或分类,但其所产生的社会评分可能造成自然人或其整个群体在社会环境中受到不利或不适宜待遇的人工智能系统。
与此同时,草案对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系统的使用作了一般性禁止规定。其例外情形作了严格限制,当且仅当其使用存在绝对必要性时,执法机关或受其委托者可在公共场所诉诸前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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