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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梁振英表示,若律政司不上诉,则应向全国人民解释。(图片来源:大公报) |
中评社香港11月7日电/据大公报11月7号报道,四个多月暴乱以来接连发生多宗侮辱国旗事件,反映有暴徒毫不尊重国家尊严,沙田法院上月29日就一宗侮辱国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引起社会哗然,质疑案件“轻判”。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昨日再在社交网站称,若律政司不上诉,应向全国人民解释。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昨在Facebook再次发文评论事件,指出国旗代表的是一个国家和这个国家人民的尊严,认为法庭量刑应考虑罪行的社会后果、要有足够阻吓作用,以儆效尤,“否则任何国家在香港的国旗都有被践踏和抛落海的可能,到时天下大乱。”
“若不上诉须向全国人民解释”
梁振英又认为,侮辱任何国家的国旗,都会引发反制甚至报复行动;而“内地人在香港狂徒连串侮辱国旗事件上,至今是非常克制的,他们期待着香港可以自己处理好”。梁促请律政司提出上诉,并表示:“如果不上诉,请向全国人民解释”。
按现行法例,控辩双方有权在裁决后14天内,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或向该裁判官申请覆核其裁定。若覆核被驳回,亦可在14日内再向原讼庭提出上诉。若以有关侮辱国旗案于上月29日判刑当日起计算,至今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发言人回应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因此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上述侮辱国旗案发生于9月22日,涉案21岁青年罗敏聪报称任职冷气技工,当日他联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从沙田大会堂旗杆拆下的国旗大肆侮辱,包括践踏、把它丢进垃圾桶,并推落沙田公园水池;该国旗最终被弃于城门河。罗敏聪事后承认一项侮辱国旗罪,裁判官李志豪虽称本案有一定严重性,但最终未有判监,只轻判他接受200小时社会服务令。有关控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三年。
(来源:大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