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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人权事业发展与国际叙事
http://www.CRNTT.com   2026-07-27 14:13:27
  中评社╱题:“一国两制”下香港人权事业发展与国际叙事 作者:韩克芳(北京),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摘要】“一国两制”是香港回归后保持繁荣稳定、实现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国家宪制秩序与香港特区法治体系支撑下,香港构建起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基本法和国安法为核心支柱、以本地法律法规为实施载体的“1+2+N”人权建设制度体系,实现国家宪制权威、本地法治传统与国际人权标准有机融合。回归以来,香港在国家安全与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公民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取得全方位、历史性成就,形成坚持“一国两制”、以法治守护人权、以安全夯实底线、中央全方位支持、以人民为中心、开放包容发展的经验,充分彰显“一国两制”在人权保障领域的显着优势。面对美西方在香港人权问题上的恶意抹黑,中国应主动构建涉港人权话语,加强对香港人权事业国际传播,彰显“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及重大成就。

  人权保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繁荣进步的重要标尺。“一国两制”不仅为香港回归后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石,更为香港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独特的制度空间与实践路径。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香港积极推进人权建设事业,深度融合了国家宪制秩序与香港法治传统,有机结合了国际人权标准与本地发展实际,构建起独具特色的人权事业体系,推动香港居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与自由得到持续性发展。

  然而,美西方基于地缘政治与意识形态考量,刻意歪曲香港人权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粗暴干涉香港事务,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香港人权保障状况的客观评价。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一国两制”下香港人权建设的运作机制与实际状况,探索香港人权成就的国际传播路径和模式,既是还原事实真相、回应外部抹黑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

  香港人权事业建设深刻植根于国家宪制秩序、依托特区法治体系、传承普通法传统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具有宪制统领性、法律层次性、实践延续性等特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形成“1+2+N”的人权建设制度框架:“1”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香港人权事业建设的合法性源头与最高价值遵循;“2”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是香港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支柱;“N”指香港本地成文法与普通法体系,是人权建设原则落地的具体载体。这一体系在规范效力上层级分明,在功能配置上相互衔接,共同构筑起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制度根基。

  (一)“1”部《宪法》: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法基础与最高价值遵循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是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合法性源头,也是作出价值判断的根本依据。宪法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最高法治保障、原则指引与方向定位,是香港人权制度体系的“根”与“魂”。

  首先,宪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为香港人权事业建设筑牢主权根基。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职权,构成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依据,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人权建设以国家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为前提,没有稳定的主权秩序,人权便无从谈起,宪法通过确立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属性,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主权基础。

  其次,宪法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价值指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宪法原则,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导向,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不仅确立了国家在人权保障中的积极义务,也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构建起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同时,宪法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权利保障与公共秩序之间的规范平衡。这些规定及其蕴含的价值为香港居民依法行使权利、特区政府依法保障人权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后,宪法内含的国家治理逻辑,对香港人权事业发展方向具有结构性约束与引导作用。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人权事业发展是国家人权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须在宪法确立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框架下推进。宪法所彰显的人民主体地位、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统一原则,贯穿于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香港人权事业既保留本地法治特色,又与国家人权发展在根本方向上保持统一,实现国家宪制统一与特区高度自治的有机衔接。

  (二)“2”部法律:是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支柱

  香港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的宪制性法律,二者在功能与目标上衔接互补,共同构成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核心支柱,分别从权利赋权、安全保障两个维度,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香港基本法是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宪制性保障

  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表达,是连接国家宪制与香港本地制度的关键制度载体,在香港人权保障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

  一是香港基本法构建了香港人权建设的核心规范体系。香港基本法第三章以专章形式列举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涵盖人身自由、平等权、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工权利等多个维度,形成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权利清单,将宪法人权原则本地化、具体化,更贴合香港社会实际,强化了权利规范的可操作性与现实适用性。同时,香港基本法明确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等受到歧视,为平等权保障提供了宪制依据。

  二是香港基本法实现了香港人权建设与国际标准的衔接。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本地法律予以实施。这一规定使香港人权建设兼具国家宪制属性与国际规范开放性,既坚守中国主权底线,又吸纳国际人权建设的有益经验。

  三是香港基本法保留普通法传统与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为权利救济提供司法保障。香港基本法确认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赋予其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与终审权,形成“宪制统一+普通法特色”的人权司法保障模式。香港法院可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居民基本权利,使基本权利由规范文本转化为可救济、可实现的实体权利,彰显法治对人权的守护。

  四是香港基本法设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香港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明确界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宪制地位,决定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本质上是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确保人权建设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

  2.香港国安法是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安全基石

  人权的实现依赖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全环境,缺乏安全保障的基本社会条件,人权规范难以转化为现实权利。香港国安法填补了回归以来安全制度的漏洞,是香港人权建设不可或缺的安全基石。

   从立法定位来看,香港国安法体现了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统一。该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为根本目标,防范、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非对一般权利行使的普遍限制,正如《“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所指出:“香港国安法是针对‘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国家安全突出问题,为防范国家安全风险而制定的,捍卫‘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为香港好、为广大香港居民好。”〔1〕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并行不悖的关系。从内容设计来看,香港国安法坚守人权保障与法治原则。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适用于香港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保障辩护权等现代刑事法治原则,通过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严重犯罪行为的惩治,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

  从实践效果来看,香港国安法在恢复社会秩序与保障权利实现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通过依法实践香港国安法,有效遏制了社会动荡与暴力行为,恢复了社会稳定与法治秩序,为人权的全面实现创造了必要条件。香港秩序由此实现了由乱到治、由治及兴,为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预期,居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以在稳定的环境中充分行使。实践证明,香港国安法并非限制人权,而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保障。

  (三)“N”部本地法:香港人权保障落实的具体载体

  香港本地成文法与普通法体系,是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得以落地实施的具体载体,将抽象的人权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救济的制度安排,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人权实施机制。

  从制度结构来看,普通法传统构成香港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资源。香港基本法对原有普通法体系的保留,使香港在人权实践中延续以判例法为核心的法律发展路径,通过司法解释与个案裁判不断丰富人权内涵与适用标准。在此过程中,司法审查与程序正义成为权利保障的重要实现机制,使人权不仅停留于规范宣示层面,而是通过具体案件获得持续性确认与发展,形成具有动态演进特征的人权保障模式。

  在成文法层面,香港通过系统立法将基本法及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具体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对国际人权公约内容进行本地转化, 成为本地人权保障的核心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还通过实施《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从不同维度上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进一步保障,推动形成多领域协同的人权保障格局。

  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作为“一国两制”在人权领域的成功实践,实现了国家主权安全、法治传统延续与国际公约适用的制度整合,不仅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更彰显了“一国两制”在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与权利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二、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在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共同构筑的制度保障下,人权建设由制度确立逐步走向实践深化,居民在安全、参与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获得更加稳定的实现条件。

  (一)国家安全与人身安全权的现实强化

  在国家宪制安全与香港特区法治安全双重保障下,香港社会秩序实现根本性恢复,人身与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得到显着强化,成为香港人权事业发展的坚实底色。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有效遏制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行为,社会秩序重回安定有序,社会安全水平获得国际公认。执法过程严格遵循法治与人权保障原则,截至2026年1月,依据香港国安法,共有98人被检控、78人被定罪,这一数字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2〕坚守“打击极少数、保护绝大多数”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港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均受到平等保护。同时,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持续完善。2024年3月,香港基本法第23条完成立法,与香港国安法有机衔接,形成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香港长治久安与人权建设筑牢更稳定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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